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 上 訴 人 金石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祥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上訴人 冠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辰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