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6,557,72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8,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