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25號 抗 告 人 楊東茂 施養泉 相 對 人 李伊彤 上列相對人間因酌定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5號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委派辦理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之檢查工作,業已完成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書,爰聲請酌定本次檢查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81,500元等語。 二、原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裁定先鋒公司應負擔檢查人報酬181,500元(見原法院卷第24頁),先鋒公司以依上開第209號裁定記載檢查人報酬應由聲請人即本件抗告人楊東茂、施養泉(下稱抗告人二人)負擔為由提起抗告,原法院於102 年2月19日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前開102年1月19日所為之裁 定,改命抗告人二人負擔檢查人報酬181,500元(見原審卷 第33頁),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 ⒈經檢視相對人會計師檢查報告,相對人除選派裁定指定範圍外,尚包括選派裁定指定範圍以外: ⑴「但對於100年3月1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係為股權讓與的會議內容提出疑慮,因於100年1月17日已承認通過九十九年盈虧撥補案,其股東紅利發放比率為30%,係經由全體股東同 意。但其案由一、是補充承認九十九年度盈虧撥補案,股東紅利旋發放100%,其適法性有待商榷。」,此範圍係抗告人對於受查人先鋒公司及紀新燦、葉美蓮因股權買賣糾紛,雙方現在鈞院提起二件訴訟之主要法律爭執爭點所在,換言之,相對人對此部分表示其法律見解,並不洽當,況且與選派裁定指定檢查範圍:「檢查該公司99年度及100年度至100年7月31日止該公司資產價值與相關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是否相符」無關,此部分係屬不必要之檢查,此為相對人自行依據先鋒公司之建議所列,並非在選派裁定指定檢查之範圍內,即超出選派裁定指定之檢查範圍之外,此部分費用不應由抗告人負擔。 ⑵另選派指定範圍外:「四、系爭雙造之股東盈餘分配及股權轉讓數額其計算參考數額如附件十六,提供此報告,以利早日解決其爭端。順祺。」,此部分完全超出選派裁定指定範圍,係屬不必要之檢查,而為相對人自行依先鋒公司之建議所列,其費用不應由抗告人負擔。 ⒉再相對人之報告,對於選派裁定指定應檢查之範圍:「100年度至100年7月31日止該公司資產價值與相關之財產文件、帳 簿、表冊是否相符」未表示意見,即未達成其受委任之任務 ,而僅表示:「三、經查核100年度至7月之損益分析表及100年度401申報書如附件說明,核實計算無誤」。 ⒊綜上,相對人超出選派裁定指定範圍之部分,係配合先鋒公 司建議而為,為不必要之檢查,對抗告人與先鋒公司之糾紛 有重大影響,相對人並未盡檢查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原法院漏未審酌,及查詢檢查人報酬行情價格,僅依相對人 之聲請資料為依據,顯然不當,依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報 酬僅為6萬元,本件檢查報酬顯然過高,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酌減檢查人之費用為6萬元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經臺中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選派為檢查人,辦理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工作,業已完成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書,相對人之檢查費用為181,500元等情,有蕎御會計師事務所100年11月29日101年度蕎 御會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案件工作時數統計表」1份、會計師檢查報告1冊為據(見原法院卷第3-5頁,會計師檢查報告1冊外放)、蕎御會計師事務所102年6月10日102年度蕎御會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陳述狀、臺中地院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 本院101年10月20日101中分文民長決101上299字第12278號 函、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摘錄)、臺中地院101年度聲字第 325號裁定、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單期帳戶式資 產負債表等件在本院卷為佐(見本院卷第30-47頁),依前 開資料所示,本件相對人之工作時數共為36個小時,以每小時時薪5,000元計算,合計為181,500元(計算式:5000元× 36小時=181500元),足認本件相對人聲請之檢查費用181,500元並未逾越一般常情,抗告人抗告意旨認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報酬僅為6萬元,本件檢查報酬顯然過高等語,自無 可採。另本件檢查人係會計師,受法院指派為檢查,自應本於檢查人之專業查核技術,運用檢查、觀察、分析及比較、計算等方法,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據以製作公平、客觀之檢查報告,其檢查工作之執行方式及其範圍如何,顯非一般非專業者所能理解,否則即無指派專業會計師進行檢查必要。本件抗告人指摘相對人係配合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而為超出指派範圍之檢查、相對人並未盡檢查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選派裁定指定應檢查之範圍未表示意見等情,並未舉證證明之,此部分應認係因抗告人非專業檢查人不明瞭檢查程序所產生之誤會,難信為真。綜上,原法院裁定相對人之檢查費用為181,500元,核無不當 。抗告人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合,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