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曹君韜 相 對 人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鼎 上列聲請人因與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判 決提起上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 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係主張渠因受職業災害而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補償、精神慰撫金及資遣費,而提起本案訴訟,形式上係屬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院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