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昇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上訴人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訴訟代理人 廖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所 為之102年度重上字第1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馮定國」等字,應更正為「柯志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行「103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等字,應更正為「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因已提起上訴)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