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蘇柏欣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 上訴人 江郁蕙 曾薰誼 許芳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律師 陳成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