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楊建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上 訴人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江來盛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楊勝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0頁第10行關於「…請求連帶給付其中21,187.67元…」應更正為「…請求連帶給付其中24,082.20元…」;第24頁第5至6行、第11行關於「…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均應更正為「…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依前述規定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