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徐全裕、陳姿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徐 全 裕 被 上訴 人 陳 姿 利 王 大 宇 梁 許 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 武 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80萬元,在上訴本院後主張其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為醫療費用56萬元、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4 萬元及慰撫金20萬元(參本院卷第128 頁背面),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參照),先予說明。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己○○、甲○○因合夥經營烘焙店,於102年7月5日由己○○以低於行情之月租金1萬8000元(為月租1萬5000 元之誤),向被上訴人丁○○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 號房屋,丁○○並同意己○○、甲○○整修該房屋,以抵減部分租金,渠等間成立僱傭關係,丁○○既為出租人,亦為僱用人。嗣被上訴人甲○○即自102 年7月6日起,主導並開始前開房屋之整修,但均選在夜間施工。伊住居於該房屋之隔壁(即同路236號),常於晚上9時至凌晨4 時聽見牆壁鑽孔、敲打、切割金屬與木工裝潢產生之巨大噪音,與甲○○大聲飆罵之嗓門聲,及聞到嗆鼻油漆味,致長期無法熟睡,因此睡姿不良,導致免疫系統下降、脖子肩膀僵硬、腰酸背痛,並於102年9月間罹患坐骨神經痛及頸神經根壓迫,致右手酸麻,需接受治療及復健。惟經伊於102 年11、12月間,分別向警派出所及環保局報案多次,被上訴人仍未完全改善,猶有於夜間施工之情形,直至103年7月底始完工。查被上訴人己○○、甲○○長期於夜間施工,製造巨大噪音,使伊無法入睡,造成前開病症及精神上痛苦,係共同不法侵害伊之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自應與其僱用人即被上訴人丁○○連帶賠償80萬元(含醫療費用56萬元、增加生活上之需要4 萬元、慰撫金20萬元)等情,本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之答辯 ㈠、己○○、甲○○以:自102年7月承租前開房屋後,翌月底入住,先前施工皆係外包工程,施工期間為一般上班時間,甲○○於102年8月19日遭訴外人林倢伶飼養的狼犬嚴重咬傷手及腿部,102年9月中旬始康復,並無上訴人所稱長期施工情事,上訴人之主張為虛偽。而己○○自從承租上開房屋以來,上訴人即不斷以口頭告誡、威嚇及脅迫,並多次向被上訴人丁○○反應,經其女兒梁杏津至施工現場觀察,丁○○始知上訴人之指控皆為不實。己○○於102 年12月在該房屋設立一畝甜企業,因深懼營業時,上訴人會有失控行為,故遲遲不敢營業。上訴人對於己○○、甲○○多次恐嚇詐欺未果,自102 年10月起即不斷報警騷擾,警方及環保局到場都會觀察1 個小時,並無發現噪音或施工之情事,此後環保局便未曾來過。另丁○○並無以整修房屋之報酬抵減租金情事,己○○、甲○○與丁○○之間沒有僱傭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上訴。 ㈡、被上訴人丁○○則以:上訴人退休閒居家中近10年,對環境變化容忍度低,如有不盡其意,即事事論罪他人。原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之紛爭,竟無端遷怒伊,警察及環保局稽查員亦均未認定違規,且前開房屋使用登記之室內坪數僅有8坪,施工期間難達1年多之久。至上訴人脊椎問題,應為身體老化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上訴。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己○○、甲○○因合夥經營烘焙店,於102 年7月5日由己○○向被上訴人丁○○承租台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並自102年7月6日起,經丁○○同意,由甲○○主導整修該房屋;上訴人住居隔壁之同路236號,自102年9 月13日起,因頸神經根壓迫、坐骨神經痛至長沅復健診所門診並接受復健治療之事實,為被上訴人不爭執,並有上訴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原審卷第7頁、本院卷第117頁)及被上訴人己○○等所提房屋租賃契約首頁影本(原審卷第30頁)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甲○○主導之前開租賃房屋之整修,多於夜間9時至翌日凌晨4時施工,產生巨大噪音,造成伊長期無法熟睡,而睡姿不良,導致免疫系統下降、脖子肩膀僵硬、腰酸背痛,並於102年9月間罹患坐骨神經痛及頸神經根壓迫致右手酸麻而接受治療及復健,被上訴人丁○○以整修房屋抵減部分租金,亦為己○○、甲○○之僱用人等情,為被上訴人否認。查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係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己○○、甲○○長期於夜間在其住所之隔壁整修房屋,發出巨大噪音,造成伊無法熟睡,因睡姿不良,而罹患前開疾病,就己○○、甲○○整修房屋施工時發出之噪音,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暨其所罹上開疾病,係因該項噪音引起,兩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有利事實,即應負舉證責任。經查: 1.證人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具結證稱:伊住與前開房屋同棟大樓,下班回來晚上7 點多還常常聽到該房屋在施工,有幾次到半夜2、3點還可以聽到;伊有1 次曾經去問為何這麼晚還在做,希望他們那麼晚別再施工,當時他們是從1 樓吊東西到5 樓;102年11月以前他們在晚上9時以後施工的次數很多,之後斷斷續續,比較不那麼密集,印象中大約在102 年12月以後,深夜比較沒有聽到施工,但還是偶爾釘釘東西,不是長時間施工;他們施工鋸木頭的聲音可能有90分貝,敲牆壁、釘東西也會比較大聲,大概有6、70 分貝,那棟大樓是加強磚造,牆壁是連接在一起,隔音效果不是那麼好;伊有看過幾次警車來,可能是鄰居去報警等情(本院卷第56~59頁),固堪認己○○、甲○○在租用上開房屋後,於整修房屋施工時,有多次於夜間9時以後施工,有時施工至凌晨2、3 點,在施工鋸木頭、敲打牆壁或釘東西時,發出較大聲音之事實。惟其音量,是否為噪音管制法規定之「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已否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無客觀量測資料可資為證。證人戊○○證稱鋸木頭的聲音可能有90分貝,敲牆壁、釘東西大概有6、70 分貝,僅屬其個人對於各該聲音主觀之判斷或意見;及上訴人所提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6月11日中市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第48頁),其說明記載該局曾於102 年11月24日21時50分、25日18時50分、29日21時20分及同年12月11日21時7 分,分別派員前往上開房屋稽查夜間施工擾安寧陳情案件,經查現場為民宅進行裝潢整修工作,4 次稽查均未發現正施工產生噪音情形等情,僅足以證明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曾於接獲陳情後派員前往稽查,但未發現違規噪音之事實,均難採為被上訴人己○○、甲○○施工所產生之聲響,已達一般人社會生活所不能容忍程度之論據。至上訴人所提103年6月3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1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紀錄表(原審卷第46、47頁),記載報案內容為「該報案人(即上訴人)稱於102年10月底左右至102年11月底左右因為隔壁(博館路238 號)於夜間施工整修房屋裝潢妨礙安寧致現今於法院訴訟中而須向警察局申請當時撥打110報案紀錄(經查110派遣系統均有報案紀錄)及現場拍照回報上傳110 之照片提供予台中地方法院佐證」等情,僅足以證明其於當時曾數次向該派出所報案。而所提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原審卷第49~52頁),內容係上訴人打電話給被上訴人丁○○告以「我236號,你是238號,後院增建1、2樓4 吋壁在我的界址內,不是在中線,還有你們後面裝設的水槽及大水管越界」云云,則與上開整修房屋施工聲音是否為噪音無涉。 2.另上訴人於102年9月間罹患頸神經根壓迫、坐骨神經痛之病症,是否為受前開房屋整修施工所發出「噪音」之影響,導致睡眠不足或品質不佳所引起,經本院函詢長沅復健科診所結果,據該診所吳耀庭醫師於104 年5月4日函復稱:頸神經根「壓迫」及坐骨神經「壓迫」,顧名思義,「壓迫」應為直接的物理性壓力造成,其物理性壓力過高可能原因,目前認為與過度使力(如搬重物)或過度受力(如撞擊)、姿勢不良、年紀老化(關節間距變窄)等有關。至於是否與其他的心理、生理壓力(如噪音、睡眠不足、睡眠品質不佳)直接或間接相關,因本人所學及經驗所限,不敢妄加臆斷等語(本院卷第76頁)。由此可見,上訴人前開病症,係受到物理性壓力所造成,難以認定係因前揭房屋整修施工「噪音」之影響。至於上訴人雖又謂伊受此噪音影響,輾轉難眠因而睡姿不良,導致頸神經根壓迫及坐骨神經痛云云〔本院卷第114~116頁上訴補充理由書㈢〕,並提出網路下載之「睡姿不良,小心腰痠背痛」及有關坐骨神經痛、肩頸酸痛-頸神經壓迫之資料佐證。然上訴人在得知吳耀庭醫師前開復函以前,未曾主張其因無法熟睡,致「睡姿不良」,而造成前開病症,顯然是受到吳耀庭醫師關於物理性壓力過高可能原因之一「姿勢不良」的啟發,有臨訟穿鑿附會情形。且受到外界聲音影響,無法熟睡,與睡姿是否不良,應屬兩事,未受噪音干擾,或雖然受噪音影響,但能進入熟睡狀態的人,也可能睡姿不良。尤其睡姿是否良好,更牽涉每個人長久以來的睡眠習慣或偏好,難謂受到聲音影響,即當然會睡姿不良,並造成坐骨神經痛或頸神經壓迫。上訴人主張其因受到前開房屋整修施工聲音之影響,而睡姿不良,即難遽以採信。再依上訴人所提資料,⑴骨科徐少克醫師分析坐骨神經痛的病因可分為原發性與繼發性兩大類,前者臨床上較少見,通常主要是坐骨神經的間質炎,大都是由鼻竇、扁桃體等病灶,經由血液侵襲神經導致感染;後者通常是坐骨神經的通道受到附近組織的病變壓迫、刺激其他疾病而引起,例如椎間盤突出、脊椎腫瘤等所引起,或是外傷、姿勢不當造成脊椎受傷等情(本院卷第122頁);⑵神經外科鄭憲宗醫師則認 為會導致肩頸酸痛,不外乎幾種原因,乳酸堆積為大部分民眾會遭遇的問題,長時間施力不當或姿勢不良,都會導致乳酸堆積進而導致肩頸酸痛;其次還有退化性疾病,比較常聽到的是頸椎間盤病變;另亦有可能是外傷造成、腫瘤形成或全身系統性的問題等語(本院卷第123頁),皆未提及包括 「噪音」影響睡眠之因素在內。而姿勢不當造成脊椎受傷或長期間姿勢不良,僅為可能引起坐骨神經痛或肩頸酸痛(頸神經壓迫)之諸多原因之一。上訴人在102年7月間年滿57歲,年紀老化即為造成病症的重要原因。其主張係受整修房屋之「噪音」影響,因而睡姿不良,並造成前開病症,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尚難採取。至於僱傭,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受僱人,雖不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包括在內。上訴人謂被上訴人丁○○以收取低於行情租金方式,與己○○、甲○○約定整修房屋抵減部分租金,雙方成立僱傭關係云云,僅屬其主觀說詞,與僱傭契約及侵權行為法所稱客觀上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之受僱人,暨前揭房屋租賃契約內容不符,顯不足取。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己○○、甲○○在整修房屋施工期間,雖有於夜間施作並發出聲音情形。但不足以認定音量已超過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並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且上訴人所罹前開坐骨神經痛、頸神經根壓迫等病症,其致病原因眾多,亦難認為確係受此項施工聲音之影響所引起。而被上訴人丁○○僅係將前揭房屋租與被上訴人己○○,己○○、甲○○並非其受僱人。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80萬元本息,殊屬無據,應不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贅詞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蘇 宗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