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葉金墩 相 對 人 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其腦出血術後合併右側肢體偏癱無法痊癒,目前無所得,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及戶籍謄本、10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其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即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