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即再審原告 統一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家菖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以鈞院102年度上易 字第544號第三人異議案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並經鈞院以103 年度再易字第8號(下簡稱再易8號案件)受理在案。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停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6144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簡稱系爭執行案 件)云云。 二、惟查本院再易8號案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 顯無理由駁回在案,是聲請人請求停止系爭執行案件之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