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游輝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國防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2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範圍為「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法庭錄音」),惟經函詢開庭在場陳述之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許錫津律師、沈榮華、黃安緒並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是項聲請,則本件聲請即與上揭規定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