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黃長成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 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上 訴人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卿 訴訟代理人 饒懷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104年 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備註:本件相關之行政訴訟卷宗已調到,兩造得於言詞辯論前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