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吳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02萬513元,第三審裁判費6萬1345元,又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暫免二分之一,故應繳3萬673元(四捨五入),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