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洪大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頤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余佳玲 被上訴人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菘凰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複代理人 羅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菘鳳」記載,應更正為「黃菘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有被上訴人公司所提該公司之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