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5號上 訴 人 王玉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長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長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該院民國(下同)102年12月27日 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民事判決前,即於本院審理103年度 重上字第52號黃長成與舜昕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103年3月21日準備程序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 重訴字第48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