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上訴人 瀧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天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郭黃綉葉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7月27日上午9時50 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