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林震龍 被上訴人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5月3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琦玉國際公司應就是否於上海合法成立分公司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