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聶瑞瑩律師 複代理人 高肇成 被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王貴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