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熊宗枝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