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黃士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88, 79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