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駿賢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裁判費49,02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