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鄭忠璧即又睿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狀誤載為聲請再審)。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 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