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蘇大展 陳奕勳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廖友吉律師 被上訴人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崇哲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