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582號上 訴 人 張定隆 陳佩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上訴人 歐震緯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 伊等二人為夫妻,與被上訴人均為臺中市○○區市○○○路00號之「銳豐四季花園」集合住宅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陳佩伶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間將張定隆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市○○○路00號8樓之3房屋(下稱8C房屋),委由訴外人○○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進行室內裝修工程。不料施工過程中,被上訴人利用其為管理委員會委員之身分,四處宣揚其係成功大學建築工程學系畢業,依其建築工程專業知識判定伊等於裝修過程中,破壞被上訴人所居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7樓之3房屋(下稱7C房屋)與8C房屋上下相鄰之樓地板結構,並導致其住家裝潢毀損,被上訴人未予查證,惡意散布不實言論之時間、地點及內容如附表所示,致伊等遭受其他住戶指謫、求償,更影響伊等所有房屋交易價格,被上訴人應賠償伊等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有必要命被上訴人於社區內公告處張貼如附件道歉啟事30日,以回復伊等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第195條第 1項規定,聲明求為命: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張貼於銳豐四季花園社區公告區域30日。 貳、被上訴人則以: 大樓內部施工是否傷害結構(即樑柱等共有部分)為眾人首要關心之事,不能解為係伊先向訴外人李○○、張○○等人所陳述,伊於104年10月1日、同年月 9日兩次協調會中均未提及「傷到結構」之字句。伊於同年月 9日第二次協調會之最後有提及「在鋼筋層以下」,但伊言論對於上訴人並無名譽權之侵害及違法性可言。伊對於上訴人所有8C房屋之施工結果陳述「在鋼筋層以下」,顯然與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並無關連,難認上訴人之名譽權有何等之減損。伊參酌客觀事證及上訴人、○○公司之意見,為「在鋼筋層以下」之事實陳述,認為已盡伊查證義務,尚屬合理,應得阻卻其違法性。縱認伊構成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依上訴人所具兩次協調會之譯文,分別係104年10月1日、同年月 9日,上訴人卻於107年2月1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慰撫金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時效而消滅。至於105年2月23日協調會上伊並無出席,上訴人亦未提出伊於該會上發表何等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行為及內容的相關證據,且關於7C房屋所有權人,有伊及歐○○、歐○○○三人,該105年2月23日會議紀錄並未明確記載是伊出席,而實際上伊當日亦已迴避出席等語,資為抗辯。 叁、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以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二人各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命被上訴人於社區內公告處張貼如附件道歉啟事30日,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載於銳豐四季花園社區公告區域30日。並補陳:原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 322號委託台中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並進行會勘,被上訴人家中裝潢龜裂係因天花板角料不足,導致支撐力不足,伊施工並未損及結構,被上訴人未予查證,即對外惡意散佈伊破壞結構之不實訊息,而伊斯時始能確認被上訴人對外宣稱均屬虛構,時效之起算至少應以105年9月23日起算等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補稱:上訴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又上訴人於原審僅主張附表所示之內容,並不包括「105年 2月23日至106年間」部分,就此部分核屬上訴人於第二審所提出之新攻擊方法,應不得提出等語。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等為8C房屋之住戶,被上訴人為7C房屋之住戶,其等於104年7月間將8C房屋委由○○公司進行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裝修工程),而被上訴人於104年10月1日、同年月 9日兩次協調會中有出席,且曾發言如其所提出原證五、六之兩次協調會錄音譯文之情,業據提出住戶協調會會議紀錄、備忘錄(含照片 6張)、錄音譯文為證(見原審卷第10 -16、96-151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採信為真實。惟被上訴人則以前揭等語置辯。是所應審酌者為被上訴人在如附表所示時間所為之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上訴人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等情。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 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 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 125號裁判意旨參照)。且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難認為係侵害被批評者之名譽權。 ㈡本件上訴人為8C房屋之住戶,被上訴人為7C房屋之住戶,上訴人確實於104年7月間將8C房屋委由○○公司進行室內裝修工程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有如前述。而陳佩伶並填具社區裝修工程申請表、切結書、繳付裝修平面圖、相關費用等程序後,向「銳豐四季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社區管委會)提出施工申請,並經社區管委會同意在案,此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歐○○、歐○○○在原法院另案 105年度訴字第 322號訴請上訴人與○○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審理時,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見原審卷第20頁,原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下稱322號判決)兩造不爭執事項㈡}。 ㈢322號判決, 雖判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敗訴確定,惟被上訴人在該案確實提出7C房屋受損害照片31張為證,嗣經被上訴人聲請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一.7F之3建築物天花板及部分壁面裝修確實有裂縫(如原證10相片)所載可見部分之結構完好,應無使用上之安全疑慮。 二.系爭建物產生裂縫最有可能之原因為原先即有部分角材安裝不確實,鐵釘釘入深度不足導致摩擦力較低,受施工震動影響向下滑動。」(見鑑定報告第10頁)。…,就系爭損害之可能成因…「系爭建物牆壁及天花板裂紋產生之原因有以下 3種可能性,外力(地震、施工、長時間震動等)、熱漲冷縮及原施工缺失」,嗣逐一分析,就外力致因之說明,其中施工原因部分,…「濕式輕隔間牆打除一般用電動震鑽…衛浴排水孔位移則用電動震鑽將樓版保護層打除( 3cm)至樓版鋼筋露出再安裝水管。以電動震鑽施工應不至於損及結構,銳豐建設有限公司之備忘錄亦載明7F之 3三處衛浴上方之天花板內乾淨,RC版未見穿鑿破損現象,詳如附件十相片編號 1-4。由此觀之,施工震動應尚在正常範圍之內」。』(見原審卷第12頁)。據此,上訴人在系爭裝修工程中確實有以「電動震鑽」將樓版保護層打除3cm 至樓版鋼筋露出再安裝水管,用以施作濕式輕隔間牆之情。 ㈣嗣被上訴人於 32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就「損害原因」為補充鑑定,經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二、系爭建築物孝親房與客房浴室牆板裂紋產生可能之震源為何?鑑定報告書第10頁七,鑑定結論二敘明『系爭建物產生裂縫最有可能之原因為原先即有部分角材安裝不確實,鐵釘釘入深度不足導致摩擦力較低,受施工震動影響向下滑動。』,孝親房與客房浴室牆板裂紋產生之震源應亦為樓上之施工震動。三、系爭建築物牆壁垂直方向裂紋產生可能之震源為何?同上,裂紋產生之震源應亦為樓上之施工震動。」等語(見原審卷第63頁反面)。據此,被上訴人之7C房屋孝親房與客房浴室牆板裂紋、牆壁垂直方向裂紋產生可能之震源為「樓上」即上訴人之8C房屋系爭裝修工程施工之震動,即堪認定。 ㈤按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應遵守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住戶違反第 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銳豐四季花園社區規約暨使用管理辦法」第18條約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查,本件上訴人所委請之○○公司確實在施作系爭裝修工程時有以「電動震鑽」將樓版保護層打除 3cm至樓版鋼筋露出再安裝水管,用以施作濕式輕隔間牆,且被上訴人之7C房屋孝親房與客房浴室牆板裂紋、牆壁垂直方向裂紋產生可能之震源為「樓上」即上訴人之8C房屋系爭裝修工程施工之震動等情,有如前述。而訴外人即社區管委會之主任委員陳○○即依規約所定召開住戶協調會,第一次協調會分別邀請被上訴人、○○公司施工人員施○○(見原審卷第38頁備忘錄)、第二次協調會(見本院卷第55頁會議紀錄)分別邀請被上訴人、上訴人就施工問題進行協調。被上訴人於協調會時所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上訴人雖認該言論涉有損害渠等名譽,然觀諸被上訴人言語之內容,僅係在質疑上訴人所委請施作系爭裝修工程之○○公司有用電鑽或震動器去鑽地板,並認為施工已傷害到房屋之結構,因而要求上訴人應提出施工之全部圖面以供鑑定查核,被上訴人並請求上訴人予以修繕。如是,被上訴人僅係對於已發生之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及評論,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堪認為被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 ㈥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如附表編號 3所示時間社區管委會之議題二之言論,亦損害渠等名譽云云。惟,被上訴人亦係針對前述系爭裝修工程所引發之爭議,提案『擬修訂本社區現行之裝潢管理辦法事』,並說明『為加強施工裝潢之管理,建請研議是否對現行之施工管理辦法不足處,進行局部修正。請參閱「施工裝潢管理辦法草案」以進行研議。』等語(見原審卷第16頁),嗣後並經社區管委會決議修訂,此並有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1頁)。而依上訴人於107年8月20日提出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言論「議題二,提案人為 7C住戶,即歐震緯,依據前述,歐震緯均以傷及鋼筋或結構為由,要求原告(即上訴人)提出裝潢之全部設計圖,然若未陳述有傷及鋼筋或結構乙事,各自住宅之裝潢亦同屬個人隱私事宜(如保全、保險箱等),管委會之委員理應不會同意。」等語,係依編號1、2所示言論,而自行推論而已,惟依上開管委會會議紀錄(見原審卷第 15-16頁),被上訴人並無其他言論,此外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上開提案有何損害渠等名譽之事證,是上訴人此之主張,即非可採。 ㈦末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所主張如附表編號1、2所示被上訴人所為之言論,分別係於係於104年10月 1日、同年月9日兩次協調會中所為,縱認構成上訴人所主張之損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惟上訴人却遲至107年2月14日始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上訴人並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核無不合。 ㈧綜上,上訴人提出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之言論,主張業已損害渠等之名譽,並據以請求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50萬元,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張貼於銳豐四季花園社區公告區域30日,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二、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50萬元,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張貼於銳豐四季花園社區公告區域3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陸、據上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附表:上訴人於107年8月20日具狀主張被上訴人損害名譽之言論表。 ┌──┬──────┬─────────────────────────┬──┐ │編號│時 間│內 容│備註│ ├──┼──────┼─────────────────────────┼──┤ │ 1 │104年10月1日│第一次協調會 │ │ │ │ │1.李明潭稱:打到已經見鋼筋了,是不是你的震動不只是│ │ │ │ │ 已經影響到樓下那一戶了,你搞不好還影響到我整個結│ │ │ │ │ 構。 │ │ │ │ │ 歐震緯則稱:所以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要講清楚跟我7C│ │ │ │ │ 無關,是跟我們的結構有關。 │ │ │ │ │2.施正軒稱:我們其實一般在作都都是淺層的修改,所以│ │ │ │ │ 我們一般都不認為他會破壞到結構體,基本上據我所知│ │ │ │ │ ,現場也沒有跟我回報說有打到鋼筋層這件事。 │ │ │ │ │ 歐震緯:不用打到鋼筋層,防水層就好。 │ │ │ │ │3.歐震緯:其實他們那天來我還是對他們很客氣啦,但是│ │ │ │ │ 呢他就是,他就是踩到我的痛處了,他動到地坪,我就│ │ │ │ │ 不可以原諒。 │ │ │ │ │ 李明潭:不是呀,不是說不可以改地坪,而是你改的方│ │ │ │ │ 式。 │ │ │ │ │ 歐震緯:是。 │ │ │ │ │ 李明潭:還是你打的深度? │ │ │ │ │ 歐震緯:然後他打的方式還是深度這我不管,我已經看│ │ │ │ │ 到天花是這樣子了,原來是動到地坪,那怎麼可以接受│ │ │ │ │ 呢? │ │ ├──┼──────┼─────────────────────────┼──┤ │ 2 │104年10月9日│第二次協調會 │ │ │ │ │1.歐震緯要求原告須提出裝潢之全部圖面。 │ │ │ │ │2.歐震緯:不是,我跟你講吼,整套施工圖我們目前都沒│ │ │ │ │ 有,所以無法恢復施工程序,這個是…。 │ │ │ │ │ 陳佩伶:或者說,現在,比如說好,那個歐先生你的房│ │ │ │ │ 子也都已經裝潢好了,你當初施工你附了什麼圖,現在│ │ │ │ │ 存檔在管理室那邊,我們只要明細,比如說50比1、30 │ │ │ │ │ 比1還有什麼什麼施工圖。 │ │ │ │ │ 歐震緯:那不干你事,我們現在談的是針對你的事情。│ │ │ │ │ 張儷靜:可是你有傷到結構,先提供讓我們,就先針對 │ │ │ │ │ 這個點好嗎。 │ │ │ │ │ 張定隆:現在你沒有的,你不能說你們認為他傷到就傷│ │ │ │ │ 到,目前還沒有鑑定嘛。 │ │ │ │ │3.張定隆詢問,確定打到鋼筋層以下? │ │ │ │ │ 歐震緯回答鋼筋層以下,確定一定在鋼筋層以下。 │ │ ├──┼──────┼─────────────────────────┼──┤ │ 3 │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管理委員會 │ │ │ │ │議題二,提案人為7C住戶,即歐震緯,依據前述,歐震緯│ │ │ │ │均以傷及鋼筋或結構為由,要求原告提出裝潢之全部設計│ │ │ │ │圖,然若未陳述有傷及鋼筋或結構乙事,各自住宅之裝潢│ │ │ │ │亦同屬個人隱私事宜(如保全、保險箱等),管委會之委│ │ │ │ │員理應不會同意。 │ │ └──┴──────┴─────────────────────────┴──┘ 附件: 道歉啟事 本人歐震緯於民國 104年間指稱張定隆先生、陳佩伶小姐於「銳豐四季花園」8C房屋進行裝潢時損及結構及損害本人室內裝潢,經鑑定後並無此事,實係本人誤判。因此,為恢復張定隆先生、陳佩伶小姐之名譽,謹致上最深歉意並更正如上。 7C房屋所有權人歐震緯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