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 游琦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文聖律師 黃德聖律師 被 上 訴人 顧熾松 顧英哲 顧景陽 顧名珠 謝振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