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 訴 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8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主張其與訴外人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Praxair Inc.,下稱普萊克斯公司)於民國87年11月18日合資設立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依雙方簽署之合資契約約定,中普公司設有董事7席,其中4席由普萊克斯公司指派,3 席由中石化公司指派,董事長並由中石化公司指派,中普公司前並於102年1月30日召集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選任中石化公司指派之董事林克銘擔任董事長。詎料,普萊克斯公司所指派之中普公司副董事長羅碧安(英文名:Anne Roby)竟拒絕承認林克銘經合法選任,並自任為中 普公司代理董事長;另普萊克斯公司於104年1月15日違法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選任董事,並於同日由新任董事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選任維諾依凡斯(英文名:Vernon Thad Evans)為中普公司董事長,故中普公 司由羅碧安、維諾依凡斯所召集之董事會、股東會皆屬無權召集,其決議應屬不成立或無效,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等決議無效等語。惟因本件中石化公司曾另案訴請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確認系爭股東會決 議無效,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駁回上訴, 該案目前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並未確定,有該案一、二審判決書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資料在卷可按,兩造亦同意待該案審理結果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卷二第49頁反面)。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攸關中石化公司本件訴請確認上開決議是否為無效之先決問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