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楊勝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勝輝應再連帶給付楊建夫美金12萬5761.11元,及 附表二編號4、5、6、7、8、9、10所示之金額,自該編號4、5、6、7、8、9、10所示之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四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於楊建夫以新臺幣126萬3900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中台中分行之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勝輝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勝輝以新臺幣379萬1697元為楊建夫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二編號4金額(美金)欄位「2萬0287.1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萬0290.1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