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5號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蘇柏欣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律師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追加被告 江郁蕙 曾薰誼 許芳禎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