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駿閎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上訴人 鄭榮禧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琬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