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宇睿、苗栗縣政府、徐耀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詩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立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地上物代履行拆除及劃地還農而停工123日,兩項原因之停工日數是否重疊,可否劃分, 尚待查明。另兩造於民國103年10月所簽訂之第一次變更設計契 約變更協議書,所增加之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是否包含上訴人因各次展延工期所增加之費用,請兩造於兩週內具狀說明。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