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77號 抗 告 人 王略丞 相 對 人 鵬馳威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鼎鈞即林元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6號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以相對人起訴所主張之3項聲明 ,其中第1項聲明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8,134元、第3項聲明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3,664元,合併計算後為201萬1,7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2,210元,因而裁定命相對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788元 。茲因相對人未依期限繳納,原法院遂於108年7月30日以相對人起訴不合程式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㈡相對人嗣於同日具狀就3項聲明中之第1、2項聲明撤回起訴 ,並對駁回起訴之裁定抗告,原法院另於108年8月2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之規定,將上開駁回起訴之裁定撤銷。 ㈢惟查,相對人即使撤回第1、2項聲明,然第3項聲明之訴訟 標的金額仍有23萬3,664元,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相對人先前僅繳納2,210元,仍不足330元。則原法院以相對人未繳足裁判費而駁回起訴,自無不法。原裁定將前開駁回起訴之裁定撤銷,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抗告人雖曾減縮上訴聲明,但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抗告人既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要無不合。」(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 第11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108年度台抗字第124號民事裁 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均同此見解)。 三、經查: ㈠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訂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起訴 之聲明有3項,即:⒈確認相對人林鼎鈞與相對人鵬馳威浮 有限公司(下稱鵬馳公司)之委任關係存在。⒉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鵬馳公司12萬8,134元。⒊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林鼎 鈞23萬3,664元,有相對人之起訴狀在卷可稽。 ㈡本件原法院先於108年3月21日以108年度補字241號民事裁定,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1,789元,命相對人繳納裁判 費2,210元(原審卷第149頁);嗣於108年7月15日再以相對人第1項聲明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加計第2、3項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1萬1,79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0,998元,扣除相對人已繳之2,210元,因而裁 定命相對人應於7日內再補繳1萬8,78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起訴(原審卷第255頁)。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法院第一次核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1,789元」,顯然是「201萬1,789 」元之誤寫,則第二次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自可視為更正第一次核算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故相對人自有按第二次裁定內容補繳裁判費之義務。 ㈡相對人於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後,雖具狀減縮起訴之聲明,有相對人撤回部分起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惟參照上開說明,相對人仍應按其減縮後之聲明繳納裁判費。茲相對人減縮聲明後,仍保留第3項聲明,即請求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林 鼎鈞23萬3,664元,依規定應徵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之2,210元,仍不足330元,相對人自仍應按期繳納。茲相對人於108年7月19日收受補費裁定後逾期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則原法院於108年7月30日以相對人未繳足裁判費為由,認起訴不合程式而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即無不合。原法院竟於相對人提起抗告後,將上開駁回起訴之裁定撤銷,自屬不當。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