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李仕雄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綠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旭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