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周健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周健華 住○○市○區○○○○○街00號3樓 周健隆 周秀娟 王文柳 王勇智(即王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王正忠(即王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芬(即王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王學慈(即王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周勝雄 王世鎮 王證琪 王世昌 王世宏 王裕進 周建一 周銘山 趙寶芬 趙冠仲 邱明佑(即邱周素之承受訴訟人) 邱承邦(即邱周素之承受訴訟人) 邱倍禎(即邱周素之承受訴訟人) 周劉桃 上 訴 人 周家宏(即周健輝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吳馥妤律師 上 訴 人 周城 視同上訴人 周金塗 周俊傑 周有為 郭美玉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清彬 被上訴人 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啟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陳秋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分割方案中A案(即辛案) 、B案(即修正庚案)尚有面寬及通路寬度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