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鄭淳甫、方鼎國際有限公司、歐陽紀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上訴人 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紀佩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7年5月2日簽訂網站系統專案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約定由上訴人承攬設計、製作、建置「寶島東西」之購物網站平台(下稱系爭網站),並交由被上訴人管理該網站平台。寶島東西購物網站係由商家入駐上架商品,供消費者購買,建置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規劃由原消費者將商品分享予另一消費者,則原消費者即為另一消費者之上級,倘若該商品因分享而銷售成功,則向上二級之消費者即可獲得佣金,係以「分享=創業」為設計核心理念,並須具 有網站網頁與手機版APP(包含Android、iOS版本)間串接 之應用程式介面,及會員註冊、會員等級、查詢及選購商品、消費結帳、分享任務、回饋金、分銷積點等功能。 二、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9日給付第1期款新臺幣(下同)63萬元、107年7月30日給付第二期款472,530元,共1,102,530元。依系爭合約第3.14條約定,上訴人應於第一期款項給付日之次工作日107年5月10日起算6個月內即107年11月10日,完成系爭網站之設計、製作、建置,並交由被上訴人驗收後上線,該完工期限屬於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之特定期限。上訴人遲至108年1月15日交付系爭網站平台全功能測試版本,嗣經被上訴人測試後,上訴人並尚未完成附表一所示功能,欠缺分享任務、回饋金、分銷積點等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內容,以致無法使用。上訴人並未完成設計、製作、建置系爭網站,且已遲延給付,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4條規定,於108年1月21日向上訴人為解除系爭合約之表示,再於同年2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系爭合約既已解除,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上訴人應返還上開已 受領之1,102,530元。 三、倘認上訴人於108年1月15日交付之系爭網站已完成,則上訴人未依約於107年11月10日前完成,而係陷於給付遲延後完 成,且被上訴人分別於107年11月1日、12月20日、12月27日定期催告上訴人補正瑕疵,迨至上訴人於108年1月15日交付系爭網站後,仍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瑕疵,而無法上線販售商品,未達到系爭合約之需求,依民法第502條、第494條規定,被上訴人於108年1月21日向上訴人為解除系爭合約之表示,再於同年2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 示。系爭合約既已解除,則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 上訴人應返還上開已受領之1,102,530元。 四、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聲明: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1,102,530元,及其中105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25日起,其中52,530元自擴張請求翌日即109年6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下稱1,102,530元本息)。 貳、上訴人抗辯: 一、否認系爭網站應具有如被上訴人主張之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內容。且上訴人於107年4月間提供系爭網站之系統規格書予被上訴人後,兩造於107年5月2日簽訂系爭合約,並以上 開系統規格書為系爭合約之附件,作為系爭網站架構根據。惟被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合約後,多次變更及追加網站架構修改,如逢甲商圈020模式方案之重大修改,上訴人乃於107年7月26日再提出新版之系統規格書,故系爭合約完工期限應 自107年7月26日起算6個月。上訴人於108年1月15日完成系 爭網站,並未逾6個月之期限。縱然非依107年7月26日為完 工期限之計算始日,惟兩造於107年12月21日合意變更完工 期日為108年1月15日,而上訴人亦於108年1月15日提交系爭網站,自無遲延給付可言,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 除契約,與法不合。 二、此外,兩造並非約定系爭合約須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要素,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並不合法。又上訴人否認108年1月15日交付之系爭網站有瑕疵,且被上訴人於108年1月15日收受系爭網站後,並未定期催告上訴人修補瑕疵,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系爭合約 ,亦屬無據。 參、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02,530元本息,上訴人 不服,提出上訴。兩造於本院聲明: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86-87頁、第221頁): 一、兩造於107年5月2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上訴人為被上訴 人規劃系爭網站,內容包含網站設計、建置、上線及維護,並約定總價為180萬元及系統營業額3%(原審卷一第23-30頁 )。系爭合約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 二、上訴人於107年5月2日提供原審被證一之系統規格書給被上 訴人(原審卷一第83-129頁),惟被上訴人仍得進行增加及修改。 三、系爭合約第3.6條與第3.14條約定相異之處,以第3.14條約 定為準。 四、兩造於簽訂系爭合約前之107年4月25日洽談合約之對話內容,如原審原證5-2會議紀錄譯文所示(原審卷一第201-215頁)。 五、被上訴人已於107年5月9日給付第一期款63萬元、107年7月30日給付第二期款47萬2,530元(原審卷一219頁、237-239頁)。被上訴人已付價款共計1,102,530元。 六、兩造於107年5月21日開會決議將逢甲商圈020模式排除。 七、107年5月21日、5月28日、6月7日、7月25日之原審原證7-1 、7-3、7-5、7-7需求圖表(分見於原審卷一第221、225、229、233頁),為上訴人依被上訴人於會議中提出之需求整 理後所提出。 八、上訴人於107年7月26日提出原審被證四系統規格書予被上訴人(原審卷一第143-174頁)。 九、兩造關於系爭網站施作進度之對話,有107年10月1日至107 年12月17日之LINE對話紀錄即原審原證10-1至10-4所示(原審卷一第241-253頁)。 十、系爭網站系統經被上訴人於107年12月3日至107年12月24日 間多次測試,測試結果如原審原證10-8所示(原審卷一第255-267頁)。 十一、兩造關於系爭網站系統修正錯誤及補正規格完整版本、確定系統完成日期等相關討論,有107年12月27日會議紀錄 譯文即原審原證11-2所示(原審卷一第269-276頁)。 十二、上訴人主張於108年1月15日交付系爭網站,被上訴人主張上開108年1月15日之系爭網站僅為測試版本。 十三、被上訴人於108年1月21日會議時,向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鄭淳甫表示解除系爭合約,並要求退款(原審卷一第286頁 )。 十四、被上訴人另於108年2月27日寄發板橋莒光郵局44號存證信函予上訴人,為解除系爭合約及催告返還已付價款之意思表示(原審卷一第31-35頁),上訴人於108年3月4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 伍、兩造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是否逾期未完工?有無給付遲延? ㈠系爭合約應自何時起算工期? ㈡系爭合約是否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 二、如認上訴人已完工,則系爭網站有無瑕疵?被上訴人有無催告修補瑕疵? 三、被上訴人是否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 四、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1,102,530元本息,有無理由? 陸、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應自107年5月10日起算6個月工期一 情,被上訴人予以否認,並辯稱被上訴人多次變更追加架構修改,如107年6月7日提出「逢甲商圈020模式」,致延誤上訴人工作進度,可歸責被上訴人,應自107年7月26日確定系統規格書時為起算云云。經查: ㈠依系爭合約第3.6條約定,上訴人同意自簽約日起6個月內完成系爭網站之開發與驗收後上線,上訴人須提供經雙方確認的系統規格書讓雙方簽署,該規格書中必須載明各項需求功能規劃與時程表予被上訴人,並依該進度計畫表進行程式開發、測試與驗收等語(原審卷一第24頁);第3.14條前段約定,工期執行進度按第一期款項給付日之次工作日起算6個 月內完成,除非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上訴人應遵守雙方確認之進度執行,不得延誤等語(原審卷一第25頁)。而兩造均同意上開條文相異之處,以系爭合約第3.14條約定為準(見不爭執事項第三項),亦不爭執被上訴人已於107年5月9日給付第一期款63 萬元(見不爭執事項第五項),則上訴人依約應於第一期款給付日之次一工作日即107年5月10日起算6個月內完成系爭 網站。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應自107年5月10日起算6個月 工期一情,堪予採認。 ㈡雖上訴人辯稱應自107年7月26日確定系統規格書時為起算云云,惟依系爭合約第3.6條約定,上訴人除須完成系爭網站 開發與驗收後上線,亦須提供經雙方確認之系統規格書讓雙方簽署,且該規格書內必須載明各項需求規劃與時程表,上訴人並應按照進度計畫進行開發;且系爭合約第3.7條亦約 定,雙方同意於系統分析作業完成產出系統規格書後,因應市場變化及需求,被上訴人仍得通知上訴人新增或修改系統功能需求或其他項目,上訴人須為辦理等語。則上訴人依被上訴人需求提出系統規格書後,被上訴人依約既得進行增加及修改,可見上訴人已可預期兩造確認系爭網站系統規格,即有可能耗費相當時日;佐以兩造於107年4月25日磋商訂約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鄭淳甫表示:「我相信以目前的規格來講,搞不好要超過一個月了啦」,嗣經被上訴人員工連建凱詢問:「那180天,你是規格書確定之後要180天,還是簽約180天?」,鄭淳甫應稱:「正常來講是規格確定180天,但實質上來講我沒有一定要龜毛到那種程度,所以我的想法是以簽約180天也算OK,應該叫做目標180天我一定要讓你上線」、「叫做180天,第一個叫做先上再說,後面要加,慢 慢再加」等語,連建凱乃表示:「所以您的建議是,簽約180天,簽約先付4期中的第1期?」「後面第2到4期則依規格 書付款?」、「這樣不曉得您同不同意」等語,鄭淳甫則稱:「對」、「嗯哼」、「OK啦」,有兩造不爭執之對話紀錄為證(原審卷一第207至208頁),亦徵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合約前已表示無須自系統規格書確定日開始起算工期,而係自簽約日起算,又兩造既未另行約定關於商議系統規格書之期間,應排除於上開約定自第一期款給付日之次一工作日為起算6個月之履約期間,足認上訴人確認被上訴人需求而提出 或修改系統規格書之期間,仍應計入原約定之自第一期款項給付日之次工作日起算6個月內完成之履行期間內。從而, 上訴人辯稱應以107年7月26日提出新版之系統規格書時為起算云云,應屬無據。 ㈢上訴人另抗辯被上訴人多次變更追加架構修改,如107年6月7 日提出「逢甲商圈020模式」,致延誤上訴人工作進度,可 歸責被上訴人云云,並提出被證二107年6月7日專案會議紀 錄(原審卷一第131頁)及被證三系統架構圖(原審卷一第135-141頁)為證,惟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7年5月21日會議決議將逢甲商圈020模式排除後,被上訴人即未再增加新的 需求內容,所提出者為原有架構之細節說明,有兩造間LINE紀錄、原證7-1至7-7(原審卷一第221-233頁)為證。查上 訴人依系爭合約第3.6條、第3.7條,負有提出經兩造確認之系統需求規格書之義務,而經核上訴人提出被證三所示之系統架構圖,並無如其所主張之「逢甲商圈020模式」即如被 證二所示之以「無人商店、自助付費(POS合作-零售、餐飲):串接哇寶支付」為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31頁)之目錄 或系統架構;參以兩造均已不爭執其等於107年5月21日會議決議將逢甲商圈020模式排除之事實(見不爭執事項第六項 ),再依上訴人並不爭執被上訴人提出之107年5月21日、5 月28日、6月7日、7月25日之原審原證7-1、7-3、7-5、7-7 需求圖表(分見於原審卷一第221、225、229、233頁),為上訴人依被上訴人於會議中提出之需求整理後所提出之事實(見不爭執事項第七項),則經核上開107年5月21日、5月28日、6月7日、7月25日之原審原證7-1、7-3、7-5、7-7需求圖表所示之系統架構內容,並無上訴人主張「逢甲商圈020 模式」之系統架構;佐以證人即被上訴人承辦系爭合約需求規格員工000於原審結證:伊第一次傳需求給上訴人是在107 年5月3日,之後都是在這個框架下進行會議的討論,有部分的功能暫緩開發,核心功能則是再討論更具體詳細的執行辦法,107年5月28日;同年6月7日、7月25日需求圖表就是原 本框架下的細節內容等語(原審卷一第483頁),核與上開 兩造不爭執之原審原證7-1、7-3、7-5、7-7需求圖表所示之系統架構內容並未新增「無人商店、自助付費(POS合作-零售、餐飲):串接哇寶支付」之系統架構內容之事實相符,上開證人000證述,應與真實相符,堪予採信。暨依上訴人 提出之107年7月26日系爭網站系統規格書(原審卷一第143-164頁)所示,亦無如其提出「逢甲商圈020模式」之系統架構。況且,縱然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0日起算6個月內,曾 有向上訴人提出系爭網站架構新增或修正需求,以致耗損時間進行討論,亦是合於依系爭合約第3.7條約定,並非可歸 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此外,上訴人並未舉證被上訴人有何其他歸責事由以致延誤其工作進度。從而,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多次變更追加架構修改,於107年6月7日提出「逢甲商 圈020模式」,致延誤上訴人工作進度,具有可歸責事由云 云,不足採信。 二、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遲延至108年1月15日交付之系爭網站,並未完成設計、製作、建置系爭網站等語。上訴人則否認,並辯稱系爭網站已於108年1月15日完成等語。經查: ㈠按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非祗「效果」)前,自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故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民法第492條、第493條),即無視契約之約定,而將除「工作外在形式」外之部分,均委之於承攬人擔保責任之範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網站為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網站,應具備網站網頁與手機版APP(包含Android、iOS版本)之間串 接之應用程式介面,及分享任務、回饋金、分銷積點等三大核心功能等情,上訴人則否認系爭網站為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網站云云,惟依上訴人於107年7月26日提出之「寶島東西系統規格書系統專案版本V1.1.4」即系爭網站內容(原審卷一第143-174頁),其中3.1使用者部分,區分為一班會員、榮譽會員,而榮譽會員指消費累積滿≧1000元即可變成榮譽會員(可能有N層級會員),成為榮譽會員後才享有推薦 獎金、全球分紅與任務點數回饋(見原審卷一第148頁); 而3.3系統架構圖則載有「購物商城」、「分享任務」、「 會員專區」目錄,其中「購物商城」項下有建置「點數館」(限定點數付款)、「點數兌換」(點數不足,加入「提示加入購物車」)等功能;「分享任務」項下建置「分享網址」(包含指定活動消息、指定廣告貼文、指定文章網址、指定FB網址)、「分享商品」(商品獎勵@NT30、指定商品頁面)、「完成訂單評價」(評價獎勵@NT10)等功能;「會員專區」項下建置「任務參加記錄」、好友圈(二級下線)、「獎金查詢」等目錄,其中「任務參加記錄」區分為「任務獎牌」、「參與任務list」,其中「任務獎牌」有設置「好消息大聲公(分享活動頁面滿500則,分享獎勵+N%)、 「眼尖評星教主(購買並評價優良滿100筆,評價獎勵+N% )、「方鼎GO代言人(購買並分享商品頁面滿100筆,商品 獎勵+N⒇%)、「專業開箱達人(開箱分享並回傳達10則,終 身免運+新品搶先體驗)等功能,而「獎金查詢」則以佣金 列表(年月數)、佣金明細、我要請款(哇寶API:充值) 為功能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49頁之系統架構圖表);另外 ,3.4.1獎金項目,區分為「推薦獎金」、「全球分紅」, 其中推薦獎金部分,區分為直接推薦獎金(被推薦者成為榮譽會員時,可獲得獎金300元即20點),及間接推薦獎金( 被推薦者的下線第二代成為榮譽會員時,可獲得獎金100元 )(見原審卷一第150頁);全球分紅則是榮譽分紅,以自 己每消費滿1000元,獲得1分,推薦者的好友晉升榮譽會員 ,獲得1分為榮譽積分方式(見原審卷一第150頁)等系爭網站系統架構內容;及證人000於原審結證:伊負責工作是向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需求,被上訴人要建置一個電商平台,讓消費者可以分享商品或廣告資訊在消費者的社群網站,消費者藉此得到回饋點數,點數會存入系爭網站電子錢包內,供消費者在消費時做折抵等語(原審卷一第478頁),核與 上開系爭網站系統架構功能目錄相符,足認上開系爭網站系統架構內容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網站為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網站,應具備分享任務、回饋金、分銷積點等三大核心功能等情相符。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網站應具有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內容,堪予信實。 ㈢兩造雖不爭執上訴人於108年1月15日交付系爭網站予被上訴人一情,但被上訴人主張經測試後,系爭網站欠缺分享任務、回饋金、分銷積點等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內容,上訴人則否認系爭網站未完成云云,經查: ⑴證人000於原審結證:兩造於107年12月27日開會,上訴人表 示會在108年1月15日提出完整全功能之系爭網站,嗣後上訴人於108年1月15日提出之系爭網站,仍不完整,存有尚未結帳但後台卻顯示已結帳之瑕疵;分享的部分只製作頁面,但沒有功能,消費者無法獲得點數;電子錢包部分,上訴人設計的網站與電子錢包串接不完整,消費者之間無法進行點數轉讓,且點數應為整數,但上訴人提出來的版本時常出現小數點,上開部分是前段購物車的問題,因為購物車已發生問題,故後面獎金、點數、發佣部分,被上訴人無法確認上訴人是否有建置完成。兩造又在108年1月21日開會,開會當天,被上訴人表示上訴人提出之系爭網站並未達到三大核心要求,上訴人雖然有做,但不完整而無法使用等語(原審卷第481-482頁)。又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於108年1月15日提出之 系爭網站,經測試結果後發生如附表一所示之未完成部分,有被上訴人測試之網站主畫面(原審卷一第295-301頁)、 後台主畫面(原審卷一第303-317頁)為證,並參以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鄭淳甫與被上訴人所屬員工陳一誠、連建凱、歐陽遠瑜於108年1月21日會議討論系爭網站缺失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員工陳一誠反應系爭網站有未付款顯示已付款之錯誤;連建凱反應系爭網站無任務功能、分銷積點,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鄭淳甫並未否認,而自承:「判斷有問題」(如附表二編號1之1分36秒)、「實質上來講,做得並不好」(如附表二編號5之21分43秒)等語,可見系爭網站 確實存有「未付款卻顯示已付款」、「沒有建置任務功能、分銷積點、調整回饋金參數門檻等功能」等未完成部分,則上訴人於108年1月15日交付之系爭網站,因尚未建立任務功能(附表一編號1)、調整回饋金參數門檻(附表一編號4)、分銷積點(附表一編號9)等功能,而不能達成系爭網站 以二級分銷制為傳銷制度內容之目的,致無從上線販售商品,堪以認定。 ⑵從而,上訴人雖交付被上訴人具有網站形式內容之系爭網站,但系爭網站尚缺乏上開系爭合約約定之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核心內容,而未達成系爭合約預期之結果,自難謂上訴人承攬之工作已完成,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並未完成系爭網站,堪予信實。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逾期未完成系爭網站,依民法第254條 規定解除系爭合約;倘認上訴人已完成者,則依民法第502 條、第494條規定解除系爭合約云云。被上訴人則抗辯本件 並無適用民法第254條之餘地,亦非屬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 付為要素之契約,且其完工交付後,未催告補正瑕疵,被上訴人解除系爭合約均不合法等語。經查: ㈠承攬契約,在工作未完成前,依民法第511條之規定,定作人 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除有民法第494條、第502條第2項、 第503條所定情形或契約另有特別訂定外,初無再適用同法 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之餘地。蓋承攬人於此時多已耗費勞 力、時間及費用,倘許定作人依一般債務遲延之法則解除契約,致其無法求償,對承攬人甚為不利,且非衡平之道。而關於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者,除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外,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定作人亦不得解除契約。又一般情形,期限本非契約要素,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者,限於客觀性質上為期限利益行為,並經當事人約定承攬人須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44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雖主張其與商家約定系爭網站於107年11月5日上線,其已承諾商家如期進行商品販售,但因上訴人遲延完成,以致商家喪失雙11節、聖誕節、元旦節、農曆春節等購物熱潮,故系爭合約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為要素云云,惟上訴人予以否認。經查: ⑴依系爭合約第1條約定:自簽約日起,有效期限1年,若任一方未於期滿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或欲修改內容者,則視為自動延長1年,其後每次自動續約有效期限均為1年(見原審卷一第23頁);第3.10條約定上訴人同意後續之系統維運暨軟體開發費用由乙方所提供之經營權收益支應,被上訴人保證上訴人每月之最低系統維運暨軟體開發費收益6萬元, 如經營權收益未達最低收益則差額由被上訴人補足等語(原審卷一第24頁);暨佐以被上訴人建置系爭網站之特性,係由商品供應商上架貨品後,由消費者選購商品之網路購物平台,且上訴人於系爭合約有效期間內,依上開第3.10條約定,得於系爭網站營運期間,每月獲取最低系統維運暨軟體開發費收益6萬元,可見系爭網站並非專為迎合107年11月11日、12月25日、108年元旦及農曆春節等假期而建置之臨時短 暫性之購物網站,應係以供消費者於平日或假期均可使用之消費型網站平台為是。 ⑵又依被上訴人提出其所屬員工與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鄭淳甫之L INE對話紀錄,其中被上訴人員工於107年11月1日詢問:「 目前系統開發已經將近6個月了,想詢問一下目前的進度如 何?」,經鄭淳甫表示:「目前預定在11月底會把店務系統商品管理的部分先讓你們可以上商品」、「預定12月底開始全站試營運」「加上套版預計在12月20號左右完成」等語,被上訴人員工則稱「我這邊會依照你上面12/20的日期跟董 事長報告」等語(原審卷一第247頁);被上訴人員工又於107年11月30日表示:「今天會達到商品上架的網站功能對吧?……畢竟也超過原本合約的6個月期限,但真心希望能夠雙 方互相信任,連進度的甘特圖都沒看到,這幾個月也直接沒有消息的過去了,這讓我們有點不知所措」;及同年12月20日表示:「今天會給我全功能測試版的是嗎?」,鄭淳甫則回應「恐怕要下個月初才能真正完整」等語(原審卷一第251頁),及證人000於原審結證:被上訴人在107年11月初有 詢問上訴人何時可以提出網站,上訴人表示將在107年11月30日提出測試版,被上訴人就等待上訴人提出,但上訴人在107年11月30日提出之測試版,經測試卻有諸多瑕疵,被上訴人有將測試錯誤報告給上訴人,上訴人表示會修正,並稱會在107年12月20日提出完整版,然上訴人107年12月20日提出之版本,經測試仍有缺失,被上訴人亦已新增至錯誤報告內;兩造遂於107年12月27日開會討論,上訴人當天表示其將 於108年1月15日提交完整全功能版本等語(原審卷一第481 頁)。則被上訴人於107年11月10日之後,仍繼續等待上訴 人完成寶島東西購物平台之開發製作,並就上訴人提出之各版本進行測試並提出錯誤報告,可見上開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自107年5月10日起算6個月內完工一情,應屬於通常約定 完成工程之期限,而非以期限為要素之承攬契約。 ⑶從而,系爭合約約定之6個月內完成,屬於通常約定完成工程 之期限,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為要素云云,核屬無據。 ㈢系爭網站既未完成系爭合約之二級分銷制之傳銷制度核心內容,則上訴人迄未完成設計、製作、建置系爭網站,依上開裁判意旨,被上訴人自無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系爭合 約之餘地。又上訴人雖於108年1月15日提交系爭網站予被上訴人,已逾應自107年5月10日起算6個月工期之完工期限, 惟系爭合約既非以工作特定期限完成為要素者,且系爭網站仍未完工,被上訴人自無從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系爭合約。 ㈣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並未於108年1月15日前將附表一所示之瑕疵修補完成,且附表一所示之瑕疵重要,而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系爭合約云云,惟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民事裁判意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或第494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參諸民法第492條、第497條第1項規定,承攬工作完成前發生瑕疵,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改善,承攬人得於完成前除去該瑕疵,而交付無瑕疵之工作,是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有關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原則上固於完成工作後始有其適用。惟若定作人依民法第497條第1項規定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瑕疵,該瑕疵性質上不能除去,或瑕疵雖可除去,但承攬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則繼續等待承攬人完成工作,已無實益,甚至反而造成瑕疵或損害之擴大,於此情形,定作人得例外在工作完成前,主張承攬人應負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規定之瑕疵擔保責任。查上訴人並未完成系爭網站,已如上述;又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一所示之瑕疵,除如上開所述尚未建置任務功能、分銷積點、調整回饋金參數門檻等功能,而無法完成以二級分銷制為傳銷制度內容之重要網站平台架構內容外,其餘附表一所示部分,被上訴人雖指出尚有無法操作順利之缺失,惟該等缺失(諸如程式碼錯誤、功能按鈕無反應、無查詢帳號及轉帳功能、無訂單明細及退貨功能、顯示付款與否錯誤、商品照片異常、未顯示付款方式時間、iOS版本應用程式無回復上一頁功能、 未建置Android版之應用程式),性質上並無不能以修正程 式方式進行修補,且鄭淳甫於108年1月21日會議時有表示:「能不能給我一點時間,我把它處理好」(見被上訴人提出之原審卷一第286頁錄音譯文顯示時間13:52)、「如果說 我們可以做補償,盡可能的我想辦法來處理這個,就是整理系統等等這些」(見同上卷之譯文顯示時間15:38)等語,可見上訴人並無表示拒絕除去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瑕疵部分。從而,上訴人既未完成系爭網站,且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瑕疵部分,性質上並非不能除去,上訴人亦無明確拒絕除去之意思表示,則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系爭 合約,與要件即有未合,亦屬無據。 四、綜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4條、第502條、第494條規定解 除系爭合約,均與法未合而不生解除之效力,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1,102,530元本息,即屬無據。 柒、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聲明上訴人應給付1,102,53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如數給付,為兩造供擔保得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均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論述。 玖、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項目名稱 項 目 內 容 被上訴人測試結果 證 據 出 處 1 任務 任務功能是指完成指定動作,即可獲得相對應的進度狀態以及相對應的回饋金進到電子錢包。 任務辦法包含: a.完善會員資料 b.每日簽到 c.分享特定頁面 d.推薦朋友加入會員 e.購物後評價商品 f.回傳開箱文 沒有一個任務項目可以在後台設定相關功能。 系爭網站測試異常表中網站主畫面之任務紀錄(原審卷一第299頁)。 2 關鍵字查 詢功能 搜索商品用的功能。 點擊功能按鈕後,顯示程式碼錯誤。 系爭網站測試異常表中網站主畫面上方功能連絡之關鍵字查詢(原審卷一第295頁)。 3 幫助中心 給消費者看的會員權益或針對各項獎勵機制的說明。 功能按鈕沒反應。 系爭網站測試異常表主畫面之幫助中心(原審卷一第297頁)。 4 獲得獎金(回饋金) 方式大致有「完成任務」、「推薦新用戶加入會員並消費」、「自身消費金額達門檻」等方式。 起初討論過程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供各項門檻條件及回饋金數字,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要求設定成在後台可以調整門檻及回饋金的相關參數,讓被上訴人可以配合不同的商品及當時的市場需求調整,但功能全無。 系爭網站測試異常表網站主畫面之「獎金查詢」(原審卷一第298頁)。 5 電子錢包 錢包的系統是由被上訴人的關係企業「甄悅博」之代理產品,被告表示有成功串接聯動的經驗,同時也是被上訴人尋求上訴人開發系爭系統的原因之一。 錢包的完成進度僅有查看餘額的功能,但該餘額顯示卻是浮動的,意指並非被上訴人所指定使用的設定參數,其餘的錢包功能,查詢帳號或是轉帳等功能都無法使用。 系爭網站測試異常表網站主畫面之「電子錢包」(原審卷一第297頁)。 6 訂單 (消費者介 面) 每當消費者於網站訂購商品時,在會員中心可查看訂單資訊及詳情,或是取消訂單、退貨等功能按鈕。 消費者無法看到訂單明細,而且確認到貨、取消訂單、退貨等功能按鈕都沒有反應。 系爭網站測試異常表網站主畫面之「我的訂單」(原審卷一第297頁)。 7 訂單 (商家管理 介面) 每當消費者於網站訂購商品時,在後台可以確認訂單內容,方可處理後續的確認收款及發貨事宜。 測試訂單功能時並未顯示出確切的下單時間及付款方式,不論是否有付款的動作,一律直接顯示已付款。 系爭網站測試異常表後台主畫面之「訂單總攬」(原審卷一第312頁)。 8 購物車 消費者在送出訂單前可以檢視該筆訂單的明細。 無法取消購物車中的商品,部份商品圖片顯示異常。 系爭網站測試異常表網站主畫面之「購物車」(原審卷一第296頁)。 9 分銷積點 A會員透過在商品頁面中的「分享」功能按鈕,分享出去的網址會帶有A會員的會員識別,每當有其他用戶透過A會員所提供的連結消費並完成訂單,A會員方可以獲得相對應的回饋金。 沒有該功能。 證人000證述:「分享的部分也只製作頁面並沒有功能」等語(原審卷一第481頁)。 10 金流 消費者在線上購物時,結帳時的付款功能,消費者可透過信用卡、轉帳等方式付款。 被上訴人已提供第三方金流的串接參數,但在測試時仍發現未付款的訂單會顯示已付款的狀態。後台端也看不到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 證人000於原審證述:「尚未結帳但後台卻顯示已結帳」等語(原審卷一第481頁)。 11 IOS版APP 在IOS的平台上的手機應用程式 許多功能按鈕沒有反應,大多數的頁面沒有上一頁的功能按鈕能夠返回前一個頁面 被上訴人員工於108年1月21日會議表示:「手機版的,一測進去,上一頁就不見了」等語(原審卷一第285頁)。 12 Android版APP 在Android的平台上的手機應用程式 上訴人根本沒有提供此手機應用程式,被上訴人無從測試。 被上訴人員工於108年1月21日會議表示:「還有安卓版的沒辦法下載」等語(原審卷一第285頁)。 附表二:108年1月21日會議對話錄音檔內容 編號 錄音檔所示之分秒 對話者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01:19 鄭淳甫 結帳之前都沒有遇過結帳的問題,所以(是什麼樣的問題)? 原審卷一第283頁 01:24 陳一誠 就是說我們沒付款後,在後台看到是已付款 01:27 鄭淳甫 沒付款會有已付款 01:30 陳一誠 對,就是我在付款的頁面,直接把頁面關掉,但是我去後台看它是寫已付款 01:36 鄭淳甫 所以是它判斷有問題 2 04:34 陳一誠 像是這個帳號是湯姆的下線(被推薦者),但是我這邊沒有看到任何紅利或福利的資訊 原審卷一第284頁 04:46 連建凱 對,這邊這個就是我們最重要的 04:48 連建凱 分銷最重要的核心東西就是在這邊 04:51 連建凱 這個東西你們都沒有(做出來) 04:53 連建凱 然後任務的東西也是很重要,你也都沒有(做出來) 04:56 連建凱 就是只有寫死的給我們,我覺得那不是阿,那不對阿 05:00 連建凱 我們要新增刪除修改也不行,然後任務做了也沒有回饋回來 05:05 鄭淳甫 任務他們是說跟我講說今天會把… 05:08 連建凱 太慢了啦,我覺得我們可能要談一下啦 3 06:55 連建凱 因為我看我們核心的東西,三樣都沒有,購物車、分銷,完全都不行用嘛 原審卷一第284-285頁 07:05 連建凱 我還給到三分之一,你這核心的東西不能用,你也知道,不能用系統是沒辦法推出去的 07:11 鄭淳甫 我知道,對 07:13 連建凱 對阿,在加上你看,那個購物車,哇,每個都沒付款這樣公司不就賠死了 07:20 歐陽遠瑜 還有接BZ錢包這一塊阿,就是那時候,我記得那時候我們是固定是15,匯率是15,所以理論上我們平台是不會出現很多小數點才對,因為是BZ直接乘於15呈現在前台,那可是因為,剛剛推薦的部份就會出現什麼297.8之類的這種小數點,我在想他們是不是接錯了匯率的API,我在想(是不是這樣) 07:48 鄭淳甫 接錯API,我查一下 07:52 歐陽遠瑜 因為之前第二段付款就是因為你接這些東西,但是實際上開始測得時候,卻發現是沒接好或什麼的,那這樣(該怎麼處理) 08:04 連建凱 對阿,因為那部份,我也是PUSH我們北京的廠商讓你們好做事,所以在很短的時間大家PUSH出來,阿結果這個部份反而是你這邊有問題 08:16 鄭淳甫 因為API他們接起來拉到現在,之前是有跟我們講說在確定說是我們這段做還是他們那段做,那可能是接錯支,或者是怎麼樣 4 10:19 連建凱 對,不曉得要幹嘛,因為我們都是要消費,消費完之後會跳請益或什麼,那你是直接跳到首頁,很多消費像我們都已經,欸,我剛剛做了什麼動作怎麼會跳到首頁,這是一個很不好的那個UI experience[使用者介面體驗] 原審卷一第285-286頁 10:38 歐陽遠瑜 恩,而且大忌就是沒有辦法上一頁,這是我爸的大忌 10:44 連建凱 對 10:52 連建凱 然後手機版的,IOS的,一測進去上一頁都不見了 10:58 歐陽遠瑜 恩,還有安卓版的沒辦法下載 11:00 鄭淳甫 安卓版沒有辦法下載? 11:02 歐陽遠瑜 我不知道阿,他們都下載不了,不曉得是因為我們都是IPHONE,所以我們都只載IPHONE的 11:08 鄭淳甫 裝,它等於現在都是裝APK,還沒有上架,所以等於要是安裝作先安裝的部份 11:16 歐陽遠瑜 對阿,他有給我一個網址,阿點進去好像是沒有東西 11:19 連建凱 有一個download下來然後點安裝嘛? 11:19 鄭淳甫 對對對 5 21:43 鄭淳甫 應該這麼說啦,以,這個部份來講我們可以從幾個角度來思考,因為以整體來講,就是這個這個計劃,如果說不合你們的意,那這個這個是我有非常大的責任啦,因為以實質上來講,做得並不好,那,這個部份來講變成說大哥,假設要解約啦,那這個解約來講變成說以誠意上,跟實際上可以怎麼做,我覺得這個這個部分我也必須要,很仔細來思考這個東西可以怎麼處理,因為以,一個是合約上怎麼怎麼寫,那另外一個叫做我可以怎麼付,因為以實質上來講我目前財務確實是有困難,那這個部份來講,應該說要我把這個錢拿出來,確實在這個時間點也有難度啦,那變成說這個這個部份來講,我在思考說怎麼樣可以大家損失最低的情況來處理這個事情,因為以目前來講,我們內部給我的訊息啦,他們是覺得就是說,大概2月2月底來講,應該連同DEBUG連同所有這些東西應該可以順暢的上線 原審卷一第2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