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書堂、參加人劉月間請求履約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0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8,56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