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3號再審原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再審原告對其與再審被告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