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6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逸峻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惠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下列事項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㈠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航公司)主張就再生管線遭毀損部分無修補責任,請具狀陳明此部分之法律依據為何。㈡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田公司)主張協航公司將自理事項之費用分散於其他工項,請具狀說明係分散於何工項;並請登田公司以附表說明臺中市政府契約及兩造契約單價之差異,及依臺中市政府結算數量計算上開二契約複價之差異;另請登田公司說明有無將再生管線上方相關工程(包括灌漿、覆土及鑽孔等)發包他人施作,若有請提出相關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