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瑞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凃榆政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杏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瑞隆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其法定代理人為朱蕙蘭,嗣經本院諭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6月29日上午10時10分許宣判,於同年6月22日變更登記法定代理人為陳瑞隆,有中華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本院卷三第429頁)。復由兩造分別於111年6月27日 及同年月30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343至345、427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 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