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59號 抗 告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德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裁全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提起抗告,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以楊連發為其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6月9日以 民事參加暨抗告狀提起本件抗告。惟上開書狀未蓋用公司章,書狀程式已有欠缺,再前開書狀所列法定代理人楊連發,係抗告人公司法人股東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昌公司)之代表人擔任抗告人之董事,惟德昌公司於109年4月10日通知抗告人改派法人代表董事詹義郎取代楊連發,抗告人亦於同月11日召開董事會,選任楊育偉為董事長,並於同年6月3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公開資訊觀測站精華版、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2頁),難認楊連發為抗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楊連發固主張其已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暨楊連發、楊華誌已提起確認詹義郎與抗告人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然無從因其片面之主張,即認楊連發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亦無從令楊連發就其代理權之欠缺為補正。本院於109年7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抗告 人合法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並於上開書狀補正其公司章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9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頁)。茲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但得聲明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