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109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9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9號),其就此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