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對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2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 度抗字第13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2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37號),其就此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