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易融、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 訴 人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上訴人 蔡秉翰 林奕汶 黃千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上訴人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選全特別代理人因程序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