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政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王政榮 附帶被上訴 人 旭泰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附帶上訴人 捷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翔 王泓允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5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附帶上訴人以新臺幣167萬元為附帶被上訴 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帶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500萬元為 附帶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上訴人王政榮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捷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竣公司)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0年5月5日 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卷第89頁),雖已逾上訴期間,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2項規定,仍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捷竣公司主張:附帶被上訴人旭泰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旭泰公司)於107年11月底,經其所屬財務人員甲○○以通 訊軟體LINE向伊借貸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 用以購買機器,並約定於107年12月還款,詎旭泰公司逾期 未還款,經伊發函催請返還,旭泰公司竟否認系爭款項係旭泰公司所借,並稱系爭款項係用以返還伊公司設立時,王政榮借予伊公司董事長陳暐翔及董事王泓允(下稱陳暐翔等2人)各250萬元入股伊公司之出資額。惟王政榮於107年1月9日 所匯2筆250萬元,事實上係向陳暐翔等2人購買「UDR180DDR4(即直驅式DD轉臺)」技術(下稱系爭技術)之費用,系 爭技術已轉讓與王政榮,後續亦由陳暐翔等2人協助王政榮 使用,故並無旭泰公司所稱陳暐翔等2人向王政榮借款之情 事。且伊亦無義務代陳暐翔等2人向王政榮為清償。倘認旭 泰公司並未向伊借款,則旭泰公司受領系爭款項即無法律上原因,伊亦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主張。爰依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先位聲明:旭泰公司應給付捷竣公司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伊給付系爭款 項時,主觀上並非要給付予王政榮,且伊與王政榮間亦無任何原因須給付系爭款項,是王政榮收受系爭款項,致伊受有損害,伊亦得依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王政榮為主張。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備位聲明:王政榮應給付捷竣公司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先備位聲明均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王政榮、旭泰公司則以: ㈠王政榮辯以: 伊並未向陳暐翔等2人購買系爭技術。陳暐翔在107年1月10 日傳送簡單之治具圖面予伊,請伊幫忙修改,事後亦感謝伊,並無隻字片語提及有關技術之買賣或移轉。在此之前,伊亦從未見過陳暐翔所繪製之DD轉臺DUR1802D圖檔,縱認陳暐翔繪製該圖檔是其自稱之技術,伊自無可能在未詳細看過具體內容又未談妥如何移轉、使用該技術之前,即貿然購買並先行付出對價500萬元。且陳暐翔等2人迄至107年10月16日 仍在準備資料欲和伊討論,顯見不論是該技術之產品介紹、經營佈局或生產規劃均尚未成熟,伊亦無可能出資購買甚至給付價款。況旭泰公司係生產銷售各種工具機主軸,根本不會使用到直驅式DD轉臺DUR180或相關技術,旭泰公司內也沒有使用DD轉臺DUR180機台,伊根本無需亦不可能購買該技術。且倘若陳暐翔所繪製之DD轉臺DUR1802D圖檔技術真已移轉予伊,該技術之相關權利均應歸屬伊,惟陳暐翔和捷竣公司自設立登記至解散後仍繼續行使DD轉臺DUR1802D圖檔之技術及享有相關製成產品之權利,亦與常情有違。另捷竣公司章程從未有技術股之設置,公司董事會亦未曾決議以陳暐翔或王泓允之任何「技術」拆價入股,遑論陳暐翔將「技術」出售轉讓伊。故捷竣公司辯稱系爭款項係伊向陳暐翔等2人購 買技術之對價,並非事實。系爭款項確係用以返還陳暐翔等2人於107年1月9日向伊借用作為入股捷竣公司之出資額,伊收回後再將該款項出借予旭泰公司,故伊受領系爭款項具有法律上原因,並無不當得利。縱認伊受領系爭款項無法律上原因,系爭款項之給付不論係捷竣公司主張之借貸或伊抗辯之清償,捷竣公司均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及違法挪用公 司資金清償個人借款,均係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亦不得請求返還等語。 ㈡旭泰公司辯以: 系爭款項並非伊向捷竣公司之借款,而係用以返還陳暐翔等2人當初向王政榮所借入股捷竣公司之出資款,王政榮再將 該款項借予伊,因而直接匯入伊帳戶。王政榮為伊公司法定代理人與最大股東,其以個人資產調度周轉公司所需資金,本屬正常,且此由伊107年度資產負債表、107、106年度財 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07年11月29日轉帳傳票,所載 伊於107年對王政榮有應付款項約2,500萬元、107年11月29 日因王政榮墊款而增加500萬元之資產等情,亦可證之。故 伊受領系爭款項後,對王政榮負有500萬元之債務,並非系 爭款項之最終利益歸屬者,且伊受領系爭款項是基於與王政榮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並無不當得利之情形。是捷竣公司依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伊給付500萬元本息 ,要屬無據。縱認伊受領系爭款項無法律上原因,捷竣公司給付系爭款項均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及違法挪用公司資 金清償個人(陳暐翔等2人)借款,均係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 ,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亦不得請求返還等語。 三、經原審為捷竣公司先位之訴敗訴,備位之訴勝訴之判決。王政榮(就備位之訴)提起上訴,捷竣公司(就先位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王政榮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王政榮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捷竣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捷竣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捷竣公司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捷竣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旭泰公司應給付應給付捷竣公司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旭泰公司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王政榮於107年1月9日匯款250萬元至陳暐翔台新銀行○○分行 帳戶;同日匯款250萬元至王泓允中國信託銀行○○分行帳戶 。 ㈡陳暐翔、王泓允各自於107年1月9日將上開250萬元轉存入捷竣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分行帳戶內做為捷竣公司設立之股東 出資款。 ㈢陳暐翔於107年1月10日將「UDR180 DDR4(直驅式DD轉臺)」 2D、3D 工程圖面以電子郵件寄給王政榮。 ㈣陳暐翔於107年11月27日至旭泰公司於第一商業銀行500 萬元 取款條上蓋用捷竣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後,107年11月29日由 旭泰公司財務人員甲○○辦理取款轉存入旭泰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帳戶。 ㈤原證1之LINE文字對話為陳暐翔和甲○○之文字對話。 ㈥捷竣公司於109年1月2日解散。 ㈦捷竣公司於109年1月21日發函請求旭泰公司返還借款,旭泰公司於109年1月30日以原證3函覆。 ㈧捷竣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為以「UDR180 DDR4(直驅式DD轉臺 )」圖檔委外生產零件再自行組裝、銷售。 ㈨原證5、6之圖檔為陳暐翔所繪,王泓允負捷竣公司組裝後之銷售業務,王政榮亦會協助介紹客戶。 ㈩捷竣公司之廠房係租用旭泰公司之廠房。 王政榮有和乙○○共同投資捷竣公司300萬元(乙○○為具名之股 東並為監察人)。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捷竣公司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旭泰公司給付500萬元及 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⒈捷竣公司主張伊與旭泰公司間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是否可採? ⒉王政榮於107年1月9日所匯2筆250萬元,係向陳暐翔等2人購買系爭技術之價金?抑或係借貸予陳暐翔等2人入股捷 竣公司之出資額? ⑴王政榮是否有向陳暐翔等2人購買系爭技術? ⑵旭泰公司抗辯系爭款項並非旭泰公司所借,而係陳暐翔等2人返還當初向王政榮借貸用以入股捷竣公司之出資 額予王政榮,王政榮再借給旭泰公司,並指示直接匯至旭泰公司帳戶,是否可採? ㈡捷竣公司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給付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旭泰公司給付500萬元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⒈旭泰公司受領系爭款項有無法律上原因? ⒉倘無,旭泰公司抗辯捷竣公司之給付係不法原因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自不得請求返還,是否可採? ㈢捷竣公司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王政榮返還500萬元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⒈王政榮受領系爭款項有無法律上原因? ⒉倘無,王政榮抗辯捷竣公司之給付係不法原因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不得請求返還,是否可採? 六、本院之判斷: ㈠捷竣公司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旭泰公司給付500萬元及 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⒈捷竣公司主張伊與旭泰公司間應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有理由: ⑴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⑵捷竣公司主張系爭款項為旭泰公司所借款項等語,而旭泰公司固不否認有收受系爭款項,然否認此為伊向捷竣公司之借款。 ⑶捷竣公司提出陳暐翔與甲○○於107年11月27日LINE對話為 證(原審卷一第19頁),觀諸該對話內容,8時45分至9時13分間,甲○○:「怎麼沒來蓋章」。陳暐翔:「陳姐 ,我昨天去廠商那,忘記了」、「我現在過去蓋」。甲○○:「好」。10時56分至12時50分間,陳暐翔:「陳姐 ,我可以問一件事」。甲○○:「好」。陳暐翔:「剛剛 蓋的500萬」、「是…」、「旭泰要借的嗎」。甲○○:「 王總要買機械的,下月我就把錢還回去」、「對」。陳暐翔:「恩恩」、「好的」、「陳姐,剛剛那張支票,我下午可以跟王總討論一下嗎,我有一點問題想問」、「感謝你」等語。可知甲○○係旭泰公司之會計人員(參 看甲○○下述證詞),可為旭泰公司之意思傳達機關,甲 ○○於原證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對陳暐翔詢問系爭款 項是否為旭泰公司所借一事回以「對」,同時亦回應此為「王總要買機械」,而機器應係旭泰公司購買、使用,不可能為王政榮個人所購買者,亦屬顯而易見,故系爭款項當係旭泰公司所借用,應屬無疑。 ⑷證人甲○○於原審時雖證稱:伊擔任旭泰公司之會計,負 責跑銀行及管帳,工作迄今24至25年,現仍在職。107 年1月9日王政榮有分別匯款250萬元至陳暐翔之台新銀 行○○分行帳戶、匯款250萬元至王泓允之中國信託○○分 行帳戶,匯款是伊去辦的,此部分款項用途是陳暐翔、王泓允向王政榮借款,伊原本不知道借款用途,後來陳暐翔打電話來問借的款項何時匯,伊才去問王政榮,王政榮說是要借款給陳暐翔、王泓允,要當原告的資本額。陳暐翔、王泓允向王政榮借前述款項,嗣王政榮需要資金買機器,叫陳暐翔、王泓允還錢系爭款項之取款憑條是伊辦理,伊聯繫陳暐翔來蓋章,陳暐翔、王泓允是一起來的,渠等都知道系爭款項是歸還之前渠等跟王政榮的借款。就伊與陳暐翔在107年11月27日10時56分至12時50分對話,伊也不知道,可能怕股東有疑慮,因為500萬元金額蠻大的。(問:妳為何會知道他怕股東有疑慮?)伊就不太清楚了,因為500萬元金額實在太大, 不是說伊沒有通知,他就會來借。他有問,伊有跟他說之前就有談過要買機器的,如果下個月資金有問題,需要的話,下個月還會再借款,所以伊就很簡單地打,下個月如果資金真的有問題,需要的話,伊等還是會再借。(問:陳暐翔怕捷竣公司資金週轉有問題,怕股東責問這個事情,他就這樣問妳,妳才這樣回答?)對。伊在LINE對話中說「下個月我就把錢還回去」是因為他這樣子問,他公司如果資金有問題,我們也會幫忙。(問:對話中陳暐翔沒有提到資金有問題?)這個資金對原告是很大的金額,他可能是也怕股東有質疑,怎麼簿子一次少了500萬元。(問:對話沒有提到這件事,妳為 何想到要這樣回答?)之前有聽到陳暐翔碎碎念這500 萬元,「這麼多錢沒了,公司會倒」。(問:妳說「下月我就把錢還回去」,這是妳可以決定?還是誰可以決定?)王政榮可以決定。(問:王政榮有跟妳說錢可以還回去?)對,如果公司週轉有問題,他願意再借給他們。(問:瞭解「借支」和「還款」的差異嗎?)對。又捷竣公司沒有財務或會計人員,捷竣公司辦公室在隔壁,剛開始創業還沒有請人,陳暐翔請伊幫忙,拜託伊把憑證收一收給會計師;捷竣公司的帳都是陳暐翔他們處理,伊只是把相關憑證即進貨的發票整理好,交給會計師。(問:500萬元的憑證在哪裡?有交給會計師嗎 ?)這是他的義務,不是伊的義務。(問:帳目的部分是否由妳和會計師核對?)伊不知道等語。(原審卷一第216至227頁)由此可知: ①甲○○雖就107年1月王政榮各匯款250萬元與陳暐翔、王 泓允,以及107年11月底陳暐翔匯款500萬元與旭泰公司之過程、原因詳為敘述,證稱系爭款項為陳暐翔、王泓允歸還107年1月向王政榮所借款項,然此係甲○○ 聽王政榮所說,係傳聞而來,並非甲○○親自見聞之事 項。 ②甲○○對於前揭其與陳暐翔於107年11月27日LINE對話, 其中107年11月27日10時56分至12時50分間對話內容 之意思,以及系爭款項相關之會計事項等情,有含糊其辭之嫌。甲○○既證稱捷竣公司無財務或會計人員, 伊為負責整理捷竣公司之憑證交給會計師之人等語,則甲○○對於捷竣公司之會計事務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 ,然甲○○對於伊是否有與會計師核對捷竣公司之帳目 ,竟稱「不知道」等語,且就系爭款項之會計憑證相關之事避重就輕,顯屬可疑。 ③甲○○雖證稱陳暐翔知道系爭款項之用途,渠認為陳暐 翔用印前已知系爭款項之用途為陳暐翔等2人歸還先 前向王政榮所借款項,則陳暐翔於用印後竟仍詢問系爭款項是否為旭泰公司所借一事,顯不合理,甲○○應 當就陳暐翔詢問借款用途之舉有所質疑,且陳暐翔所問「剛剛蓋的500萬是旭泰要借的嗎」,顯與甲○○所 證述「系爭款項為陳暐翔、王泓允歸還先前向王政榮所借款項」一情有所扞格,甲○○就陳暐翔所問之問題 竟無何糾正或澄清之詞,甚至回以「下月我就把錢還回去」,已與甲○○所述系爭借款用途大相逕庭,又何 以「陳暐翔、王泓允歸還先前向王政榮所借款」,需再還給捷竣公司?實啟人疑竇。 ④甲○○身為會計人員,應當理解「借款」和「還款(清 償)」的差異,但甲○○於原審證述時竟稱伊於LINE對 話中所述「下個月我就把錢『還』回去」係指下個月如 果資金真的有問題,需要的話,伊等還是會再『借』等 語,參諸「借」與「還」之意義截然相反,甲○○竟反 於上開LINE對話而為解釋,顯與文意相悖。 ⑤甲○○僅為旭泰公司之財務人員,除為旭泰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王政榮單純傳達要借貸之意思表示外,應無決定王政榮或旭泰公司是否「再出借款項」予陳暐翔、王泓允之權限,則就甲○○與陳暐翔在2、3分鐘間的即 時對話(107年11月27日10時56分至10時58分),難 以想像甲○○係與王政榮確認如果捷竣公司週轉有問題 ,王政榮願意再借錢給陳暐翔、王泓允一節後予以回覆。且上開對話中並無提及陳暐翔擔心捷竣公司之股東質疑系爭款項之使用,甲○○卻證述渠自行聯想至「 可能被捷竣公司之股東質疑系爭款項之用途」一事,並配合回應陳暐翔,其證言尚與情理不合。 ⑥綜上,證人甲○○於原審之證言,或係避重就輕,或係 出於自己一方之臆測,尚難採憑。 ⑸捷竣公司資產負債表雖無500萬元金額以上之債權、同業 往來、業主往來、應收帳款等相關記載(原審卷一第202頁),惟此僅係捷竣公司之相關之帳務表冊,是否如 實記載公司往來之金流問題,尚難據以否定捷竣公司與旭泰公司間有上開借貸之事證。 ⑹至於捷竣公司主張系爭500萬元借予旭泰公司乙節,是否 有未踐行公司法一定之資金借貸作業程序之情形,惟依捷竣公司之認知,系爭500萬元係旭泰公司為購買機械 設備,向捷竣公司因短期融通所為借貸,是否即有違反公司法之規定,自非無疑,況縱有違反,亦非無須返還,依公司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僅生借用人與公司負 責人仍須負連帶返還責任之效果,尚難據以否認彼等間之借貸關係。旭泰公司甚而主張捷竣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及違法挪用公司資金清償個人借款,均係因 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亦不得請求返還云云,亦不足採。 ⑺旭泰公司提出旭泰公司107年度資產負債表、107、106年 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07年11月29日轉帳傳 票為證(原審卷二第553頁、第51至53頁、第77頁), 雖可知旭泰公司於107年對王政榮有應付款項約2,500萬元,以及於107年11月29日因股東王政榮墊款而增加500萬元之資產,然此係旭泰公司單方面財務資料,由王政榮自行決定如何處置,並不能由此去推翻外部事證認定捷竣公司與旭泰公司間成立之借貸關係。 ⑻本件並無旭泰公司所稱陳暐翔等2人向王政榮借款之情事 (詳見後述),退萬步言,縱有此事,亦無由捷竣公司代陳暐翔等2人向王政榮為清償之餘地。 ⑼綜上,捷竣公司主張伊借貸500萬元予旭泰公司等情,應 屬可採。 ⒉王政榮於107年1月9日所匯2筆250萬元,係向陳暐翔等2人購買系爭技術之價金?抑或係借貸予陳暐翔等2人入股捷 竣公司之出資額? ⑴王政榮是否有向陳暐翔等2人購買系爭技術? ①旭泰公司抗辯被王政榮於107年1月9日所匯2筆250萬元 ,係陳暐翔、王泓允先前向王政榮所借款項,系爭款項即係清償此筆借款云云,此為捷竣公司否認,並陳稱王政榮於107年1月9日所匯2筆250萬元,係向陳暐 翔等2人購買系爭技術之價金而為之給付價金等語。 ②王政榮係於107年1月9日匯款各250萬元至陳暐翔、王泓允名下帳戶,陳暐翔係於107年1月10日以電子郵件傳送系爭技術之2D圖檔、冶具圖檔與王政榮,此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7年1月10日電子郵件紀錄、系爭技術2D圖檔與冶具圖檔附卷可查(原審卷一第55頁、第121至125頁、第303至324頁、第325至341頁),可見陳暐翔寄送系爭技術圖面之時間與王政榮匯款之時間僅隔一天,亦與王泓允後開所述買賣時間大致相符。 ③證人王泓允於原審證稱:伊於捷竣公司擔任銷售、生產管理之職務,以前曾從事過業務工程師。伊及陳暐翔就系爭技術所有權各有一半之權利,系爭技術是陳暐翔研發,研發時間從6、7年前開始,從103年左右 開始研發,研發多久忘記,當時伊與陳暐翔在同一公司,時間花費不確定。約在捷竣公司成立前的一年,伊取得系爭技術一半之權利,因伊長期在工具業,有銷售管道。伊等一起出來創業,陳暐翔負責研發,伊負責生產銷售。系爭技術之所有權因買賣而移轉給王政榮,系爭技術即歸王政榮所有,有當時跟王政榮的LINE對話與對話中所提PDF文件(原審卷一第569至589頁),上述文件係讓王政榮知道完整技術如何轉移 ,如何接手,放在市場銷售。移轉費用500萬元,其 中250萬元匯款到伊個人帳戶,另外250萬元匯到陳暐翔個人帳戶。系爭技術會賣給王政榮是因為伊與王政榮是學長學弟,認識很久,當時伊等考慮將技術留在台灣,約是捷竣公司設立前半年到8個月左右伊拜訪 王政榮,他看完文案很有興趣就找伊等談,希望將伊與陳暐翔留在公司來完整發展技術,就成立捷竣公司,王政榮必須確保所購買技術可以使用、製造產品,他把技術交給捷竣公司來實現,生產銷售都是捷竣公司負責。系爭技術生產產品銷售之獲利交給捷竣公司。捷竣公司成立前1、2天,有用電子郵件把所有圖面資料、技術細節的書面,包含伊做出的成品提供給王政榮。並沒有約定何時給付價金,但確定是在捷竣公司成立前。沒有談到先交付技術或先給錢。實際給的時間忘記了。成立捷竣公司時,伊有投資250萬元, 當時說是技術買賣費用,就是王政榮匯款給伊作為技術移轉費用的250萬元。捷竣公司成立後,主要營業 項目為生產製造與銷售系爭技術。捷竣公司有以系爭技術作成產品出售,細部零件委外加工,回來工廠,由伊及陳暐翔測試組裝及銷售。捷竣公司未解散前,旭泰公司有使用這個技術,工廠內有使用該技術的機台。旭泰公司的大陸分公司也有一個系爭技術的機台作為展示用。伊不曾向王政榮借貸等語(原審卷一第416至424頁)。 ④王泓允並提出伊與王政榮間於107年10月16日之LINE對 話,該對話內容為王泓允:「學長我們這幾天完整的準備了一些資料,先給您過目一下,您看完後如果有想要了解或是討論的地方,看您下周什麼時間方便,我們再一同過去拜訪您」等語,並傳送名稱「DD產品介紹...營佈局」、「DD生產規劃書」、「產品規劃 」之檔案(原審卷一第569至589頁)。自王泓允提出其於107年10月16日傳送與王政榮之檔案內容以觀, 「DD分度台產品介紹與經營布局」內有記載系爭技術之產品介紹、製程、應用領域,以及掌握之核心技術名稱,另有具體之生產規劃書、產品規劃內容,再參以原告所提系爭技術2D圖檔、冶具圖檔(原審卷一第303至341頁),可認系爭技術確有其事,王泓允所言非虛。 ⑤陳暐翔於107年1月以電子郵件傳送系爭技術之零件圖面與王政榮後,圖說雖經王政榮指點部分錯誤,所謂瑕不掩瑜,重要的是一個技術的發想且實現,故縱有王政榮指點部分錯誤,仍無礙系爭技術之存在。且參酌陳暐翔與王政榮間107年5月18日前某日之LINE對話內容顯示,王政榮:「把外觀圖給我,有客戶問,要先給客戶,要先給客戶資料」、「驅動器怎麼配,給我資料」等語,陳暐翔並傳送系爭技術之資料給王政榮,王政榮再回:「OK!有其他問題再問你」等語。 以及陳暐翔與王政榮間107年5月18日之LINE對話內容顯示,王政榮問:「@wilson(指陳暐翔)出線多少,幾條線?有沒接地線?編碼器線長?接頭形式或裸線?」。陳暐翔:「王總,出線5米,共3條線,有接地線,編碼器與動力線長都5米,接頭形式要看客戶 用哪一種系統」、「我等下會整理一張圖面給你」、傳送檔案、...(略)。王政榮:「要在圖上標示或 註明,總不會每個客戶都說一次」等語,此有LINE對話紀錄附卷為佐(原審卷一第343頁),可見王政榮 就技術問題仍均詢問陳暐翔,並非如王政榮所稱僅係其指導陳暐翔修改圖面而已,況王政榮如僅係協助陳暐翔修改系爭技術之圖面,亦無須詢問「驅動器怎麼配」與其他產品細節,甚至向對系爭技術有需求之客戶為說明。 ⑥陳暐翔與王政榮間107年5月3日LINE對話內容顯示,陳 暐翔:「王總,我想提出泓允技術股10%部分歸還於 我的要求」...(略)。王政榮:「技術股是我的權 利,不是兒戲,我當時有確認過,不應該拿這事出來說」等語,此有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考(原審卷一第345頁),足見陳暐翔、王政榮於對話時曾提及技術 股一語,益證捷竣公司所述系爭技術之存在為可信,且捷竣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生產製造、銷售系爭技術,可知捷竣公司係設立以生產製造、銷售系爭技術之目的,此亦為旭泰公司所不爭執。 ⑦旭泰公司自承:捷竣公司創立當時,陳暐翔沒有資金需要王政榮幫忙,捷竣公司廠房也是租用旭泰公司廠房,捷竣公司沒有相關的辦公人員、財務人員,旭泰公司也協助捷竣公司處理相關事宜,不管是出資或其他股東都是王政榮找來的,且觀捷竣公司股東結構,除陳暐翔、王泓允外,都是王政榮找來等語。復參以王政榮亦有投資入股捷竣公司(即監察人乙○○名義之 300萬出資額),為捷竣公司之持股最多股東,且捷 竣公司之辦公室係向旭泰公司租用,捷竣公司之會計憑證亦由旭泰公司財務人員甲○○處理,足見捷竣公司 與王政榮之關係密切,且在商言商,若非有利可圖,王政榮豈會就捷竣公司之成立出錢出力,並參與系爭技術之生產、銷售?此在在均可證捷竣公司所主要生產製造、銷售之系爭技術具有相當價值,亦可見於一斑。 ⑧復衡酌,陳暐翔、王泓允、王政榮之LINE群組名稱「D D轉台」之對話,可見該三人就系爭技術之生產、設 計、銷售等為討論,並見王政榮於該群組對話中經常向陳暐翔、王泓允詢問進度、物料情況,而陳暐翔、王泓允就諸多事項均向王政榮為報告,其中王泓允並提到「昨天我已經跟旭泰陳課長比對過生產設備表,目前由大部分設備旭泰都有能先借來使用,但是在第22至24需要採購,這部分我會聯繫供應商盡快報價」等語,此有王政榮所提該群組LINE對話附卷可考(原審卷一第451至467頁),可見王政榮對於系爭技術實現面之主導地位,以及捷竣公司借用旭泰公司設備等情。至於王政榮購買系爭技術後,如何使用,此係王政榮個人考慮之事,並非所問。 ⑨綜上,陳暐翔、王泓允與王政榮間應有買賣系爭技術並以價金入股之事實,王政榮於107年1月9日各匯款250萬元與陳暐翔、王泓允,應為系爭技術買賣價金之交付,而非陳暐翔、王泓允向王政榮所借款項,堪予認定。 ⑵旭泰公司抗辯系爭款項並非旭泰公司所借,而係陳暐翔等2人返還當初向王政榮借貸用以入股捷竣公司之出資 額予王政榮,王政榮再借給旭泰公司,並指示直接匯至旭泰公司帳戶,是否可採? 查王政榮於107年1月9日各匯款250萬元與陳暐翔、王泓允,應為系爭技術買賣價金之交付,而非陳暐翔、王泓允向王政榮所借款項,已見前述,則旭泰公司抗辯系爭款項並非旭泰公司所借,而係陳暐翔等2人返還當初向 王政榮借貸用以入股捷竣公司之出資額予王政榮,王政榮再借給旭泰公司,並指示直接匯至旭泰公司帳戶云云,應無可採。 ㈡捷竣公司先位之訴,係依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本院已認定捷竣公司與旭泰公司間成立借貸關係,即毋庸再審究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又捷竣公司之先位之訴,為有理由,其備位之訴即毋庸再予審究論斷。 ㈢綜上所述,捷竣公司先位之訴,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旭泰公司應給付捷竣公司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9年2 月25日送達,原審卷一第41頁)翌日即109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捷竣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捷竣公司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廢棄原判決此部分,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王政榮上訴部分,因捷竣公司備位之訴已無庸為裁判,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捷竣公司勝訴部分,捷竣公司、旭泰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捷竣公司之附帶上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