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江輝彬、江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江輝彬 代 理 人 江瑞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懿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0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證人等述證,需供相關當事人比對查明真相,爰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 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