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顏瑞珠、許莉榛、莊金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顏瑞珠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 訴 人 許莉榛 被 告 莊金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視同上訴人 顏均頴 顏清松 被 上訴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被 告 陳佩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