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顏瑞珠、許莉榛、莊金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顏瑞珠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 訴 人 許莉榛 追加 被告 莊金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視同上訴人 顏均頴 顏清松 追加 被告 陳佩紋 被 上訴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因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爲顏均頴、顏清松全部債權人之總擔保,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賣得之價金爲其個人損害,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5 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高鋒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於14日內應就上開事實及主張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附表】顏均頴、顏清松出賣予許莉榛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因發生日期 (登記日期) 權利 範圍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8年12月30日 (109年1月10日) 全部 顏均頴出賣予許莉榛, 許莉榛於109年5月4日出賣予陳佩紋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8年12月30日 (109年1月10日) 全部 顏均頴出賣予許莉榛, 許莉榛於109年5月4日出賣予陳佩紋 3 臺中市○○區○○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108年12月30日 (109年1月10日) 全部 顏清松出賣予許莉榛, 許莉榛於109年5月4日出賣予陳佩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