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炎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莉榛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7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6,240元及第三審裁判費25萬6,9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3項定 有明文。準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及下級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倘下級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誤,上級法院仍得重新核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89號、107年度 台抗字第700號)。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次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係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而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請求第三人返還不當得利,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之訴,因債權人代位之實體法律關係為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不當得利請求權,故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得請求金額定之。債權人合併提起前開訴訟,所主張訴之目的同一,均在使其債權獲償,應屬數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 號)。 三、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計算: 高鋒公司於原審主張顏清松父子開立交付之支票面額合計2,449萬9,500元未能兌現,而對顏清松父子有上開債權;顏清松父子於108年12月30日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出賣予許莉榛 ,顏清松於109年1月6日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360萬元予顏瑞珠,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 對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行使撤銷權及請求塗銷登記,及依民法第87條第1項、第767條、第242條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請求 確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均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則高鋒公司主張債權額爲2,449萬9,500元,而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爲2,077萬2,692元(計算式: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價額8,600,000元+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不動產價 額9,500,000元+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價額2,672,692元=20,772 ,692元)。揆諸前揭說明,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債權額時,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以高鋒公司於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7萬2,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864元,然高鋒公司 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萬8,624元(見原審卷第239頁),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6,240元(計算式:194,864-108,62 4=86,240)。 四、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計算: ㈠原審爲高鋒公司全部勝訴之判決,經顏清松父子、許莉榛、顏瑞珠提起上訴,因許莉榛於109年5月4日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以680萬元出售予陳佩紋,高鋒公司遂追加被告莊金釵、陳佩紋,依民法第244條第2、4項規定追加先位聲 明請求對許莉榛、陳佩紋間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行使撤銷權及請求塗銷登記,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追加第一備位聲明請求許莉榛、莊金釵(下稱許莉 榛等2人)連帶給付高鋒公司860萬元本息,再依民法第242 條、第179條規定追加第二備位聲明請求許莉榛等2人連帶給付顏清松父子860萬元本息,並由高鋒公司代爲受領。本院 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部分駁回顏瑞珠之上訴(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部分,未據顏瑞珠上訴而確定),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部分則廢棄原判決,駁回高鋒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追加之訴,高鋒公司對於本院駁回其請求部分均提起上訴。 ㈡經查,高鋒公司就本院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係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行使撤銷權及請求塗銷登記,或依侵權行爲、不當得利關係請求許莉榛等2人連帶給付860萬元本息,及對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不動產行使撤銷權及請求塗銷登記。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先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爲860萬元,第一、第二備位聲明其訴訟標金額爲86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高鋒公司合併提起前開訴訟,應屬數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爲860萬元;另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不動產 之訴訟標的價額爲950萬元,則高鋒公司上訴第三審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爲1,810萬元(計算式:860萬元+950萬元=1 ,8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萬6,920元。 五、綜上所述,高鋒公司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6,240元及第三審裁判費25萬6,92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顏清松父子於108年12月30日將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不動產以860萬元出賣予許莉榛(許莉榛再於109年5月4日以680萬元出賣予陳佩紋)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3 臺中市○○區○○段000○號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同上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顏清松於108年12月30日將附表一編號4、5所示不動產以950萬元出賣予許莉榛 5 臺中市○○區○○段000○號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4.38㎡ 全部 公告現值12,800元×104.38㎡=1,336,064元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156.30㎡ 39102分之 1373 公告現值2,500元×156.30㎡× 1373/39102=13,721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33.54㎡ 39102分之 1373 公告現值2,500元×2933.54㎡× 1373/39102=257,561元 4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7246.93㎡ 39102分之 1373 公告現值2,500元×7246.93㎡× 1373/39102=431,825元 5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787.02㎡ 21分之2 公告現值3,000元×787.02㎡× 2/21=224,863元 6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1394.72㎡ 21分之2 公告現值3,000元×1394.72㎡× 2/21=398,491元 7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61.27㎡ 18分之1 公告現值3,000元×61.27㎡× 1/18=10,212元 合計 267萬2,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