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上訴 人 陳亭盈 陳凱惠 陳淑娟 陳博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被上訴 人 陳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0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4 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被上訴人陳子瑜已成年,應提出承受訴訟狀,若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