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賴柏凱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44萬2,715元本息;並於第二審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69萬8,706元本息(見本院卷一第161頁);嗣再於112年6月5日 另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15萬3,226元本息(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之冷凍庫租金,見112年6 月5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核本件附帶上訴人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329萬4,647元(1,442,715+698,706+1,153,226=3,294,64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附帶上訴人僅於111年2月14日繳納3萬4,432元(本院卷一第183頁)。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073元,逾期即駁回其追加(即112年6月5日擴張聲明)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