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陳大田、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寅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 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 年11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宣判日期誤載為「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 日」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